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共同飲酒責任大,照顧義務不能少
發(fā)表于:2015-05-21閱讀量:(3619)
“無酒不成席”。酒所具有的促進民間情感交流和文化傳播的作用是令人嘆為觀止的。朋友之間三五成群湊在一起共同飲酒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就請客喝酒本身而言,是不屬于法律規(guī)制的情誼行為。然而,因共同飲酒后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飲酒人傷亡的案例頻頻發(fā)生,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往往將痛苦怒火轉向“共同飲酒者”。原本的親朋良友卻對簿公堂。
一、觀點
關于“共同飲酒者”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的問題,目前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沒有形成共識,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作為共同飲酒人,對醉酒者負有照顧、護送或通知家屬的義務,尤其在明知共同飲酒人中有駕駛機動車情形的,更應當盡到提醒、勸阻、甚至制止該飲酒人駕駛機動車的義務,如果未盡到上述義務,最終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給該飲酒人造成重大損害的,共同飲酒人應當對遭受重大損害的共飲者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觀點認為,共同飲酒者之間彼此負有相互照顧、相互勸阻酒后駕車和防止危害后果發(fā)生等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未盡到相應義務,比如在明知某一飲酒人需要駕駛機動車出行的情況下,未對其進行勸阻、制止,亦未對其護送或通知其家人,則可以視為共同飲酒者存在一定過錯,對遭受人身傷亡的飲酒人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第二種:道路安全法律、法規(guī)對酒后駕車、醉酒駕車均偶明確額的禁止性規(guī)定,成年飲酒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其自身行為所可能導致的后果做出合理的預期和判斷,故酒后駕車者應當對其自身的嚴重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在其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害時,共同飲酒者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共同飲酒者之間的提醒、勸阻、護送等義務只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不應當認定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且在實踐中也難以實行。
第三種:共同飲酒者之間不形成損害賠償關系,但是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共同飲酒者給予因共同飲酒行為遭受重大損害的共飲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種觀點認為,可以將共同飲酒者視為一種臨時的共同利益團體,大家為了共同的輕易需要或其他社交需要相聚在一起,如果不幸因共同飲酒行為給其中的某一同飲者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后果,可以考慮參照《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處理。
二、觀點評析
第一種觀點直接確立了共同飲酒者之間的照顧義務。要求共同飲酒者盡到提醒、勸阻、制止該飲酒人駕駛機動車甚至安全護送到家的義務。其注意義務實際上超出了該情況下義務人應當和所能承擔的義務能力范疇。實際上是對共同飲酒者的一種過分苛責。
第二種觀點實際上是早期的法理認識。認為飲酒行為是情誼行為,共同飲酒者之間的照顧注意義務是道德上的義務,沒有法律強制性。飲酒者出現(xiàn)交通事故,也是基于當事人的個人意愿所采取的駕駛行為所造成的。應當自擔風險。該觀點并未考慮共同飲酒者之間的照顧、安全保障義務是為法律所規(guī)定的。并且共同飲酒者之間的勸酒等行為可以評價為共同飲酒者的過錯,更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種觀點比較合理。該觀點認為共同飲酒者之間不形成損害賠償關系,共同飲酒者對因共同飲酒后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害的共飲者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共同飲酒行為已經明顯致某一飲酒人處于不省人事的嚴重醉酒狀態(tài)時,共同飲酒者應當預見到其共同飲酒行為已致使他人處于一種特定的危險狀態(tài),此時共同飲酒者應當負有將該醉酒人安全護送回家或及時送醫(yī)的特定義務。因此,共同飲酒者的過錯影響其應盡照顧義務程度,此種聯(lián)系可以在司法實務中具有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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