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無錫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發(fā)表于:2015-08-19閱讀量:(1649)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錫濱開民初字第00228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黃某某。
被告無錫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無錫市濱湖區(qū)某某鎮(zhèn)鴻某某村某某號。
委托代理人吳朝陽,江蘇湖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無錫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邵衛(wèi)東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黃某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曹建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告在被告處工作,被告結(jié)欠原告2012年工資7140元。原告多次催討未著,生活陷于困難。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資7140元。
被告無錫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辯稱:對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請求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在被告處工作,被告結(jié)欠原告2012年工資7140元。因被告經(jīng)營困難,原告多次催討未著,故原告訴至本院,訴請如前。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公司的2012年工資明細單復印件以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務后,有權獲得工資報酬,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無錫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某某工資714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無錫市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本院不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邵衛(wèi)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 陳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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