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江西某某有限公司與夏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8-25閱讀量:(1824)
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鷹民一終字第8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應(yīng)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光明,江西華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雨勝,江西鷹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縣人民法院(2014)余民一初字第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上訴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判決執(zhí)行。
上訴費人民幣7030元,減半收取3515元,由上訴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承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俞水才
審 判 員 汪福庚
代理審判員 范 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蔣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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