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徐州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9-10閱讀量:(1225)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徐民終字第35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珍,江蘇金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某某路某某大廈某某號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金山,江蘇泰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徐州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27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珍,被上訴人徐州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某、張金山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rèn)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2712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張 建
代理審判員 史善軍
代理審判員 李 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許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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