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崔某與袁某與崔某、袁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10-10閱讀量:(1573)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東民初字第3627號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華陽,天津旌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孫金剛,天津哲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qū)某村,組織機構代碼證號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劉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某,該公司干部。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訴被告崔某與袁某、某有限公司房屋買賣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吳曉飛
人民陪審員 張秀英
人民陪審員 王 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吳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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