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李某、劉某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10-10閱讀量:(164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烏中民四終字第33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劉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李某
以上二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炎鋼,新疆百豐天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映江,新疆金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李某、劉某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2013)新民三初字第9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某、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炎鋼,上訴人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映江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訴爭房屋已過戶至案外人馬華名下,案外人馬華取得該訴爭房屋產權是否善意合法與本案上訴人劉某、李某的訴訟請求有一定關聯(lián),原審法院對該事實未予審查,致本案基本事實認定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撤銷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2013)新民三初字第917號民事判決;
發(fā)回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元(上訴人劉某、李某預交70元,上訴人劉某某預交70元),均由本院予以退還。
審 判 長 董慧
代理審判員 衛(wèi)楊
代理審判員 馮寧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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