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敬與倪某杰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0閱讀量:(1388)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105號
原告王某敬。
委托代理人呂素萍、張怡,河南經(jīng)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倪某杰。
原告王某敬訴被告倪某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敬的委托代理人呂素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倪某杰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敬訴稱,2015年1月15日,被告倪某杰聲稱其最近生活拮據(jù),向原告王某敬借錢。原告王某敬當(dāng)即出借給被告倪某杰現(xiàn)金30000元,被告為原告寫一份借條,借條約定出借期為15天,即2015年1月30日歸還本金。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不歸還。原告訴至法院后又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2月12日20000元借款自2015年8月18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利息計算標(biāo)準:按年利率6%計算);3、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現(xiàn)金借款自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8月17日的利息985元,2015年8月18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另行計算(利息計算標(biāo)準:按年利率6%計算);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
原告王某敬提交的證據(jù)有:1、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yè)務(wù)憑證(填單)一份和中國工商銀行匯款憑證一份(單號6393現(xiàn));2、2015年1月15日借條一份。
被告倪某杰未到庭答辯,也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認證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guān)聯(lián),能夠客觀的證明案件事實,本院對以上證據(jù)予以采信,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原告通過工商銀行向被告賬戶匯款20000元。2015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到王某敬現(xiàn)金30000元,拾伍天歸還,從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30日歸還。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2月12日20000元借款自2015年8月18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利息計算標(biāo)準:按年利率6%計算);3、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現(xiàn)金借款自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8月17日的利息985元,2015年8月18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另行計算(利息計算標(biāo)準:按年利率6%計算);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交的現(xiàn)金匯款憑證及借條表明,原、被之間形成了民間借貸關(guān)系?!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jīng)催告不還,可參照銀行的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原告主張的2014年12月12日20000元借款,因沒有對應(yīng)的借條,不能證明雙方有利息的約定,又沒有證明具體催要時間的證據(jù),故應(yīng)以原告起訴日即2015年8月17日作為催告之日,按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5年1月15日30000元借款有具體的還款日期,應(yīng)從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即2015年2月1日按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倪某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自2015年8月17日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倪某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自2015年2月1日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74元,由被告倪某杰負擔(dān)。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岳 亮
人民陪審員 胡秋菊
人民陪審員 王永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書 記 員 張若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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