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范某某訴被告人社局對其社保工資計算錯誤行政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02閱讀量:(3718)
興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5)興行初字第00086號
原告:范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趙博,遼寧大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
被告:葫蘆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支某某,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黃某某,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王某,該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興城市東華機械廠勞動服務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經理。
原告范某某認為被告人社局對其社保工資計算錯誤,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告、第三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博、趙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黃某某、王某,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范某某訴稱,其于1974年3月開始就職于東華廠辦振興軋鋼廠,1996年6月由總公司人事部調度到被告興城市東華機械廠勞動服務公司工作直至退休。原告辦理退休手續(xù)后,每月領取社保金。2014年8月,原告在領取社保金時遇其退休同事,二人工齡、職務、工作經歷相同,但所領取的社保金卻相差巨大,后原告到原工作單位翻閱檔案時發(fā)現(xiàn)在工作調度前三個月的工作狀態(tài)被篡改為“待業(yè)”并附有“城鎮(zhèn)待業(yè)人員登記表”,該記錄不實,特提起訴訟,請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予以糾正;判決被告與第三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了1、證人徐麗君的證言,擬證明范某某的工作時間應從1974年至2001年,期間連續(xù)工作;2、第三人出具的書面說明一份,擬證明原告1974年3月至1986年6月在東華廠辦振興軋鋼廠工作,1986年6月入職東華勞動服務公司,期間沒有待業(yè);3、社保金領取交易賬戶明細,擬證明原告領取社保金金額;4、證人王玉如、李桂華、趙會敏證言,擬證明原告工作時間未間斷。
被告辯稱,我部門審核范某某檔案時其檔案記載其于1986年6月正式招工錄用之前的工作狀態(tài)為“待業(yè)”,按照遼寧省勞動局《關于臨時工被招收為固定工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其在本單位工作的計劃內的臨時工被招收為固定工后,其在本單位最后一次當臨時工的連續(xù)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固定工后的連續(xù)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xù)工齡。依據(jù)其檔案記載,范某某在正式招工錄用之前的工作狀態(tài)為“待業(yè)”,存在間斷,不符合文件規(guī)定的“連續(xù)工作時間”要求,故不能連續(xù)計算工齡。范某某的原始檔案由其單位保管,我部門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第三人述稱,1.原告訴訟已過時效,原告向興城市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委員會以申請人仲裁請求超過時效不予受理;2.原告人主張不成立,沒有相關有效證據(jù)證明篡改事實;3.判決第三人賠償10000元沒有事實依據(jù)。第三人向法庭提供了1、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單位錄用工人登記表、城鎮(zhèn)待業(yè)人員登記表,擬證明原告1978年-1986年3月為家屬工,1986年3月-1986年5月待業(yè),1986年6月被東華勞動服務公司錄用為工人;2、不予受理通知書,擬證明原告起訴期限已超過法定期限。
經庭審質證,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4是在審批后提供的,其僅對第三人提供的檔案內容進行審批,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證據(jù)3與本案無關。第三人對證據(jù)2.4無異議,對證據(jù)1.3質證意見同被告。原告認為第三人提供的證據(jù)1中關于工齡中斷是被人篡改,是不真實的;證據(jù)2與本案無關。被告意見是依據(jù)原始檔案審批的,因提供的是復印件無法確認。
本院對上述證據(jù)認證如下: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4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在證據(jù)取得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綜合起來可以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采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jù)1是本案審查事實,證據(jù)2與本案無關,不予采納。
經審理查明,原告范某某1974年3月至1986年6月在東華廠辦“振興軋鋼廠”工作,其工作性質屬家屬工,1986年6月被東華勞動服務公司錄用為工人,工作至退休。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告范某某1986年3月-1986年5月是否待業(yè),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興城市東華機械廠勞動服務公司出具的證明及同期工友證言,均證實在此期間原告并未待業(yè)與興城市東華機械廠勞動服務公司向人社局提供的原告退休檔案記載不符,人社會根據(jù)興城市東華機械廠勞動服務公司提供的不實檔案所做出的社保工資應予更改。原告人要求第三人及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葫蘆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根據(jù)法院認定事實,在規(guī)定期限內對原告范某某社保工資金額重新核定。
訴訟費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響
審 判 員 烏海鷹
人民陪審員 佟 妍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 楠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