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與路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4閱讀量:(1485)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歷城民初字第1048號
原告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劉清玉、劉家源,均系山東昌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路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濟南市歷城區(qū),現(xiàn)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韓XX(系被告母親),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濟南市。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路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趙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清玉,被告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徐某某訴稱,原被告2010年5月19日結(jié)婚,2011年6月1日生育兒子徐XX。原被告性格不合難以繼續(xù)共同生活,自2012年7月開始分居,被告外出打工一直未回家,期間孩子一直隨原告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達到了破裂的程度無和好可能。原告曾于2013年7月8日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關(guān)系無任何改善?,F(xiàn)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離婚;2、婚生子徐XX歸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育費75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
被告路某某辯稱,原告訴稱被告外出打工不回家不對,鄰居都看到了被告回家看孩子,被告外出打工是有原因的,被告回家,原告不讓被告回家且把門鎖了,家里有人時就把大門插上不讓被告進,被告為了孩子想和好,但原告從未挽留。因原被告打仗,被告患了精神病,要求原告補償15萬元,最低補償8萬元,如果不支付補償費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原被告2010年5月19日登記結(jié)婚,2011年6月1日生育兒子徐XX。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被告婚后因壓力太大,曾患有精神分裂癥。2012年7月被告回到娘家濟南市歷城區(qū)居住至今,期間雙方聯(lián)系較少。原被告無共同財產(chǎn),無共同債權(quán)債務(wù)。原告曾于2013年7月8日起訴離婚,2013年7月30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14年4月14日,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jié)婚證、(2013)歷城民初字第1804號民事判決書各1份及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相互了解后登記結(jié)婚,其婚姻基礎(chǔ)尚可;雙方婚后感情尚可,且共同育有一子,在共同生活期間雖有矛盾,但并無根本性的沖突。因被告身體患病等原因,雙方產(chǎn)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搬到娘家居住后,雙方交流較少。因此,原告應(yīng)當多照顧患病的被告,多為家庭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長著想,妥善處理好家庭內(nèi)外各項事務(wù),做一個負責(zé),有擔(dān)當?shù)恼煞?。原被告均?yīng)多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多加強溝通和交流,妥善處理好家庭關(guān)系,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徐某某與被告路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費,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 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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