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等人非法拘禁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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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歷城刑初字第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濟南市,中專文化,農(nóng)民,住濟南市高新區(qū)。因犯搶劫罪,于2008年6月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2010年1月30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自2010年1月30日至2011年1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濟南市歷城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濟南市,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濟南市歷城區(qū)。因故意毀壞財物,于2009年10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濟南市歷城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婁煥歷、李明,山東德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某(曾用名劉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濟南市,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濟南市歷城區(qū)。因犯搶劫罪,于2008年9月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2010年3月28日刑滿被釋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濟南市歷城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濟南市,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濟南市歷城區(qū)。因故意毀壞財物,于2009年10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濟南市歷城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曾艷麗,山東永奕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盧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濟南市,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濟南市歷城區(qū)。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濟南市歷城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康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沽源縣,初中文化,戶籍地河北省張家口市,暫住濟南市歷城區(qū)。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濟南市歷城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吉某某,男,滿族,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沽源縣,大專文化,戶籍地河北省張家口市,暫住濟南市天橋區(qū)。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濟南市歷城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海陽市,大專文化,戶籍地山東省煙臺市海陽市,暫住濟南市。因打架斗毆,于2009年5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濟南市歷城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尚某某(曾用名尚某某),男,滿族,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承德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濟南市歷城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宗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成武縣,小學文化,農(nóng)民,暫住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qū),戶籍地為山東省菏澤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趙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濟南市,大專文化,無業(yè),住濟南市歷城區(qū)。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審。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4)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盧某某、張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吉某某、肖某某、尚某某、宗某某、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鹿雪、閆繼圣,被告人劉某某、盧某某、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曾艷麗、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婁煥歷、李明、被告人王某某、康某某、吉某某及其辯護人?;?、被告人肖某某、尚某某、宗某某、趙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盧某某、張某某等人因與被害人曹某某有經(jīng)濟糾紛,遂預謀對曹某某進行拘禁后索要債務。2013年7月4日,被告人劉某某得知被害人曹某某在聊城,遂糾集盧某某、張某某等人前往聊城,強行將曹某某帶回濟南。被告人盧某某、張某某將被害人曹某某帶至濟南高新區(qū)某某北塔××房間,由被告人盧某某、張某某和張某某對曹某某輪流看管,并威逼曹某某打電話借錢,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張某某對被告人進行了毆打。2013年7月5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盧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康某某的討債公司,讓其幫忙向曹某某討要債務。當日18時許,被告人康某某讓被告人吉某某、尚某某、肖某某將曹某某帶至濟南市歷城區(qū)修府公寓××房間,由該四人輪流看管曹某某,并讓其想辦法還錢。由于曹某某一直無法還債,7月6日18時許,被告人盧某某、張某某又將曹某某帶回某某北塔××房間,由該二人和被告人張某某繼續(xù)對曹某某輪流看管,讓其想辦法還債。7月7日20許,被告人盧某某等人見向曹某某討債無果,便讓被告人劉某某將曹某某帶走繼續(xù)索要債務。被告人劉某某遂帶著李某某(在逃)、趙某某、宗某某將曹某某帶至濟南市歷城區(qū)王舍人辦事處恒大工地某號樓某單元某層一個空房間。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宗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對曹某某進行毆打,威逼曹某某還債,后因曹某某稱受傷嚴重,被告人劉某某、宗某某、趙某某將其帶至醫(yī)院看病。7月8日6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將曹某某帶回恒大城工地,由其和王某某進行看管,期間王某某毆打了被害人曹某某,威逼其還錢。7月8日上午,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李某某帶著曹某某到聊城要賬,次日凌晨,劉某某等人將曹某某帶回恒大城工地后,由王某某帶其到工棚進行看管。7月9日下午,被告人劉某某想用曹某某在吳家村租的倉庫的吊籃,遂與趙某某、宗某某帶曹某某去吳家鋪看吊籃,曹某某借機逃跑,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宗某某阻攔未果,隨即逃離現(xiàn)場。
案發(fā)后,被害人報警,民警分別于2013年7月19日、7月31日、8月15日將被告人康某某、吉某某、尚某某、肖某某、張某某和王某某抓獲歸案。被告人劉某某、盧某某、張某某、宗某某、趙某某分別于2013年7月12日、7月2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十一名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戶籍及前科證明一宗、辨認筆錄、借款協(xié)議一份、承諾書一份、經(jīng)濟代理合同一份、現(xiàn)場勘查筆錄、抓獲經(jīng)過一宗、被害人病歷和傷情照片一宗、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劉某某為索取債務,糾集被告人康某某、吉某某、肖某某、尚某某、王某某、宗某某、趙某某等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公訴機關指控十一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均成立。被告人劉某某、盧某某、張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宗某某、趙某某在拘禁過程中具有毆打情節(jié),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均曾因搶劫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張某某、肖某某曾受過行政處罰,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盧某某、張某某、宗某某、趙某某均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應從輕或減輕處罰。結合本案的起因及被告人的悔罪態(tài)度、一貫表現(xiàn),本院決定對被告人盧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康某某、肖某某、吉某某、尚某某、宗某某、趙某某均適用緩刑。據(jù)此,對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張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劉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張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盧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肖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宗某某、趙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康某某、吉某某、尚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
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
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盧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尚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審判員 龔 緯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劉延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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