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田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7閱讀量:(1713)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溫瑞刑初字第1822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學美,浙江瑞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法援)。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公訴刑訴(2014)19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以簡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及辯護人王學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17時許,被告人田某在瑞安市錦湖街道潘岱白象村xx物流有限公司主管候某甲的辦公室內,因討要工資之事與候某甲發(fā)生糾紛,繼而與候某甲、候某乙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人田某跑出辦公室,拿了一根木棒返回辦公室,見到候某乙后,被告人田某用木棒擊打候某乙手部、頭部等,后被現(xiàn)場人員詹某、王某等人制止。經鑒定,被害人候某乙主要損傷為頭部創(chuàng)傷致蛛網膜下腔出血、左側中顱底骨骨折、左顳急性硬膜外血腫、右側額顳葉腦挫裂傷、氣顱等,并已行開顱血腫清除引流術,其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田某在案發(fā)現(xiàn)場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田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候某乙的陳述,證人候某甲、詹某、王某、張某的證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抓獲經過,扣押清單及照片,物證木棒,現(xiàn)場勘驗筆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相關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
二、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木棒一根,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秋霞
人民陪審員 葉玲玲
人民陪審員 唐敬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代)書記員 朱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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