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某與邵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0閱讀量:(2107)
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歷民初字第602號
原告朱某某,男,19××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馬菊紅,山東澤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邵某某,女,19××年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秦文霆,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瑛,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昭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馬菊紅,被告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秦文霆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某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1997年7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無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于2013年8月、2014年5月先后兩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起訴,先后作出(2013)歷民初字第1341號、(2014)歷民初字第1162號一審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關系不斷惡化、矛盾加深,2013年7月分居至今夫妻二人無任何聯(lián)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耄耋之年再次起訴,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判令濟南市歸原告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jù):
1、結婚登記申請書及婚姻狀況證明;
2、(2013)歷民初字第1341號民事判決書;
3、(2014)歷民初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書;
4、某街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書;
5、山東省某醫(yī)院出具的原告住院病歷(四份);
6、證人薛某某、馬某某(原、被告鄰居)出具的書面證言;
7、房屋所有權證;
8、原告的《職工購房申請及住房資金補償額計算審批表》;
9、山東省省直機關房改購買房產(chǎn)買賣契約及《濟南市房改房購房產(chǎn)權登記申請審批表》;
10、被告的《職工購房申請及住房資金補償額計算審批表》。
被告邵某某辯稱,被告同意離婚。請求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被告提交的證據(jù),認定涉案房屋屬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chǎn)。
被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濟南市歷下區(qū)某小區(qū)一區(qū)1號樓某室房屋所有權證。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下列事實:原告朱某某與被告邵某某1997年7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老年再婚,雙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8月,朱某某曾起訴至本院要求與邵某某離婚。本院經(jīng)審理,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歷民初字第1341號民事判決,不準朱某某與邵某某離婚。2014年6月16日,朱某某再次起訴至本院要求與邵某某離婚。本院經(jīng)審理,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歷民初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不準朱某某與邵某某離婚。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本案系朱某某第三次起訴要求與邵某某離婚。濟南市歷下區(qū)某小區(qū)一區(qū)1號樓某室房屋,系房改房。2001年6月30日,賣方某營業(yè)部與買方朱某某訂立該房屋《房產(chǎn)買賣契約》?!堵毠べ彿可暾埣白》抠Y金補償額計算審批表》記載購房職工為朱某某。但該表“購房職工配偶”欄未記載邵某某個人有關信息。2001年8月31日,房屋登記機構辦理該房屋所有權登記,填發(fā)所有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朱某某;共有情況:單獨所有。另外,2001年2月20日,買方邵某某與賣方中國工商銀行濟南市歷下區(qū)支行依照國家房改政策訂立濟南市歷下區(qū)某路27號3單元102室房屋《房產(chǎn)買賣契約》?!堵毠べ彿可暾埣白》抠Y金補償額計算審批表》記載購房職工為邵某某,購房職工配偶為朱某某。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確實無法和好的,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雙方離婚。原告起訴本案要求與被告邵某某離婚,邵某某明確表示同意離婚,表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確實無法和好。離婚系雙方當事人各自真實意愿的合致,為此,本院依法準予朱某某與邵某某離婚。朱某某作為原告,本人雖然未出庭參加訴訟,但其一般授權委托代理人出庭參加了訴訟,本人也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了要求離婚的意思,符合法律規(guī)定。濟南市歷下區(qū)某小區(qū)一區(qū)1號樓某室房屋系朱某某與邵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照國家房改政策參加房改購買,并且支付的購房價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雖然購買該房屋未計算邵某某按政策應當享受的工齡、職級等優(yōu)惠條件,但這不構成排除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法定理由。依照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chǎn),除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依法屬于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外,歸夫妻共同所有。朱某某不能舉證證明雙方存在涉案房屋歸其個人所有的約定,且房屋不符合認定歸其個人所有的法定情形,因此要求判決房屋歸其個人所有的訴訟請求于法有違,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朱某某與被告邵某某離婚;
二、駁回原告朱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60元,由原告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人民幣3320元,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昭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楚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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