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肖某某與重慶某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2閱讀量:(1489)
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奉法民初字第04141號
原告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海林,奉節(jié)縣弘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慶某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奉節(jié)縣永安鎮(zhèn)詩城西路**號**單元**號,注冊號500236000******。
法定代表人羅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謝安徽,重慶環(huán)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特別授權。
原告肖某某與被告重慶某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強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方思乂獨任審理,并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海林、被告某強公司委托代理人謝安徽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肖某某訴稱,2014年至2015年,原告給奉節(jié)縣新生煤礦(以下簡稱新生煤礦)、重慶某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保昌煤礦(以下簡稱保昌煤礦)運輸煤炭至某強公司。新生煤礦、保昌煤礦是礦山名稱,采礦權人是某強公司。運輸煤炭后一直沒有支付費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無果,經結算,被告給原告出具了欠條,但一直未支付。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xiàn)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運費20469元。
被告某強公司辯稱,只要有欠條原件,對其則無異議,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經審理查明,原告肖某某從事貨物運輸業(yè),被告某強公司系經營煤炭、礦山機械設備等業(yè)務范圍的企業(yè)。2015年9月13日,被告分別向原告出具兩張運費欠條,分別是11033元和9436元,共計20469元,并加蓋被告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2015年9月21日,原告起訴到本院,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運費20469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欠條兩張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本院審查,均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原則,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某強公司出具欠條的行為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能夠證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及時履行支付義務是被告應有的合同義務,故本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支持。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重慶某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肖某某運費20469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2元,減半交納15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重慶某強煤炭銷售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方思乂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 盧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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