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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735號
原告仝某某,男,漢族,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qū),身份證號碼:×××4817。
委托代理人湯瑩霞,廣東諾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杰康,廣東諾為律師事務(wù)所實習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漢族,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
被告佛山市某果地產(chǎn)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注冊號:440602000******。
法定代表人黃某俠。
被告某元(上海)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qū),注冊號:310107000******。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
原告仝某某訴被告黃某某、佛山市某果地產(chǎn)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果公司)、某元(上海)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元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陳寧斌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候德、代理審判員何丹霞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湯瑩霞、黃杰康到庭參加了訴訟,三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yīng)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告與三被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黃某某因生意周轉(zhuǎn)需要向原告借款360萬元,由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匯給被告的200萬元及投資收益160萬元一并作為被告的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5月8日,原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向被告收取利息,期限屆滿后次日起給付逾期還款違約金,被告某果公司、某元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蓋章,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簽訂合同后,被告黃某某向原告出具收據(jù)確認收到上述款項。
現(xiàn)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但三被告為履行還款義務(wù)。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1、被告黃某某立即返還借款本金360萬元予原告;
2、被告黃某某支付利息,利息以360萬元為本金,自2015年2月8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至被告還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暫計至起訴日止的利息為66萬元(利息計算方式360萬元×2%÷30×275天=66萬元);
3、被告某果公司、某元公司就被告黃某某的上述債務(wù)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4、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三被告沒有到庭,也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2月8日原告(出借人甲方)與三被告(借款人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乙方因生意資金周轉(zhuǎn)向甲方借款360萬元,甲方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匯入200萬元到乙方指定賬戶(招商銀行城南支行6212867577881314),另由甲方于2013年11月8日的200萬元投資收益160萬元一并作為乙方借款,借款期限三個月,自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5月8日,月息為1.5%,超過一個月未還清借款作違約處理,乙方按日以未還款總額的0.7‰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日,被告黃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據(jù)一份,確認收到原告借款360萬元,并確認上述款項匯入被告黃某某招商銀行賬戶。借款期限屆滿后因催收借款無果,原告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2013年11月8日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匯款200萬元至被告黃某某上述招商銀行賬戶。2016年1月12日,被告黃某某出具情況說明一份,確認所收到原告匯款的200萬元屬原告的房地產(chǎn)投資款,截止2015年2月8日應(yīng)付給原告的投資收益為160萬元,其后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將上述200萬元本金及投資收益160萬元均作為原告的借款本金合計360萬元,如逾期還款將按月息2%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給原告。
上述事實,有借款合同、借據(jù)、電子交易回單、情況說明以及原告的陳述等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關(guān)于對本案借款本金的認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以及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屬于實踐合同,其生效要件一是雙方有借款合意,二是有款項的實際交付,即借款合同的成立需以交付為標準,但根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原告出借給被告的借款本金360萬元包含200萬元本金及投資收益160萬元,但原告并未提供雙方的投資合同,被告黃某某雖也確認原告200萬元作為房地產(chǎn)投資其收益為160萬元,但對投資款項使用收益也無詳細說明,對該160萬元的所謂投資收益僅有雙方當事人的自述,故本院確認原告實際交付被告的借款本金為200萬元,雙方自認的投資收益可視為借款利息,自2013年11月8日至2015年2月7日期間共15個月的利息按照民間借貸最高月利率2%計算為60萬元(200萬元×2%×15),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jié)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quán)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quán)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yīng)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上述借款利息60萬元也不能作為借款本金繼續(xù)計算利息。綜上,被告黃某某沒有按照約定期限返還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對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本息的請求可予支持,但其數(shù)額以本院核定為準,對原告請求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關(guān)于被告某果公司、某元公司承擔責任問題,兩被告作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其應(yīng)與被告黃某某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原告請求兩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法有據(jù),本院也予以支持。
為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仝某某返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某果地產(chǎn)投資有限公司、某元(上海)投資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仝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三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的,則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
本案受理費40880元,由原告負擔12090元、三被告負擔28790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yīng)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寧斌
審 判 員 侯 德
代理審判員 何丹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黃曉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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