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竇某與杜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7閱讀量:(1246)
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高民一初字第1086號
原告竇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高唐縣。
委托代理人郭克平,山東天地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無業(yè),住高唐縣。
委托代理人蔡大偉,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竇某與被告杜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海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克平、被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大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竇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7年5月14日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楹笠蚣彝ド瞵嵤聲r常生氣,以致整個家庭關系不睦,雙方感情不和,無法共同生活。自2011年10月7日我到北京打工,被告到我孩子和老人租住房搶東西,雙方矛盾激化,分居至今。被告于2013年3月10日在高唐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F(xiàn)雙方婚姻已無法延續(xù),請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被告返還原告婚前財物:婚前給被告現(xiàn)金物品款99173.5元(含樓貸、裝修、紙廠集資等)、名仕園9-2號車庫一處、車庫合同、照片、身份證復印件及原告弟弟的若干美元等;依法分割共同財產(chǎn):婚后樓貸39200元及樓房相應增值部分、餐桌及電動車等財產(chǎn)一宗、錢款35146元;依法分割共同債權債務:婚前借給被告弟弟14萬元用來購買13臺電動吊籃、原告兒子為被告弟弟打工所欠工資60000元、原告女兒租房費25000元,并要求返還13臺電動吊籃6年的收益。
被告杜某辯稱,同意離婚,但原告訴訟請求中所述不實。樓房、家具、裝修及集資款均是被告婚前個人財產(chǎn);名仕園9-2號車庫不在被告控制范圍內(nèi),談不上返還;婚后的樓貸是被告自己償還,婚后就買過一臺空調(diào)和電視機,對于存款35146元不知情;共同債務中有婚前向原告親屬借款11萬元,由原告購買吊籃進行經(jīng)營,不存在被告弟弟返還吊籃的問題;原告的兒子沒有給被告弟弟打工,原告女兒欠房租的事情不真實。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14日經(jīng)人介紹認識,2007年10月6日開始同居,××××年××月××日在高唐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原、被告均系再婚,二人未生育子女?;楹笠蚣彝ド瞵嵤聲r常生氣,自2011年10月7日起二人分居至今。被告于2013年3月10日曾向高唐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高唐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出具(2013)高民一初字第3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離婚。但此后,雙方矛盾仍未緩和。2013年10月22日原告來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了解較少,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瑣事生氣并長時分居,且雙方均同意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應予準許。原、被告婚前個人財產(chǎn)、婚后共同財產(chǎn)及債權、債務較多且雙方分歧很大,其中部分涉及第三人,暫無法查清,故予另案處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竇某與被告杜某離婚;
二、駁回原告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竇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海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唐瑞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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