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某與姚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5閱讀量:(1418)
安徽省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郊民二初字第00298號
原告:孫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項多章,安徽眾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銅陵市郊區(qū)。
原告孫某某訴被告姚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2月至5月,被告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計324000元,并出具借條。還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324000元。
被告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萬元,借限為一年,被告出具借條;2013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萬元,借期為一年,被告出具借條;2013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4000元,借期10日,被告出具借條。2013年8月,被告姚某出走不歸。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筆錄、借條四張、銀行憑證五張等證明材料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庭審舉證和本院審查,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324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僅舉證證明被告向其借款304000元,另20000元原告所舉證據不足,故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現判決如下:
被告姚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孫某某借款30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60元,公告費690元,共計6850元,由原告負擔100元,被告負擔6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壽東
審 判 員 陳慶敏
審 判 員 謝愛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陳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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