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蔡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8閱讀量:(1190)
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海民初字第4083號
原告:蔡某,男,現(xiàn)住秦皇島市北戴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楊景明,河北君德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吉某某,男,現(xiàn)住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原告蔡某訴被告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楊景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吉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分別于2011年10月10日和2011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共計40000元,還款期限分別是2011年10月25日和2011年12月9日,現(xiàn)兩筆借款均已經到期,被告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40000元及相應利息(2011年10月10日借條的利息從2011年10月26起至被告還清借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1年11月9日借條的利息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被告還清借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到庭參加庭審,也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但在送達起訴狀時辯稱確實欠原告4萬元。
經審理本院認定,2011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并出具借條約定該10000元于2011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還清。2011年11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該30000元于2011年12月9日一次性歸還清,以上借款至原告起訴之日均未償還。
以上事實,有借條、送達筆錄、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在送達筆錄中認可借條的真實性,表明借條內容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故本院對原告訴請被告償還2次借款本金40000元予以支持。原告訴請1萬元借條的利息從2011年10月26日起至被告還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萬元借條的利息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被告還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原告蔡某借款人民幣4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本金1萬元自2011年10月26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以本金3萬元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保全費520元,由被告吉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繼祥
審 判 員 王文娟
審 判 員 李翔宇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代書記員 葛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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