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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江蓬法民二初字第812號
原告(反訴被告):廣州市某某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花都區(qū)。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后變更為江某某),均系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劉存權(quán),廣東凌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江門市某某摩托車配件有限公司,住江門市蓬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唐躍華,廣東南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廣州市某某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訴被告(反訴原告)江門市某某摩托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經(jīng)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劉存權(quán),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月明、委托代理人唐躍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某公司訴稱: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一直有業(yè)務往來,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購買摩托車電線等。通常都是由某某公司負責送貨到某某公司處,某某公司驗收后在送貨單處簽名確認,一個月后再由某某公司開具三個月后取款的支票,某某公司每次收到支票后均按照某某公司的要求將送貨單交付給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先后分別于2012年3月29日開具了388866.45元,2012年3月30日開具了148594.04元,2012年4月30日開具了119858.02元和298323.49元,2012年5月30日開具了133636.37元和100834.9元,2012年6月30日開具了121417.38元,2012年7月30日開具了299735.44元。但是某某公司持某某公司開具的支票按照指定的時間去銀行取錢時均因:“出票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票據(jù)款項”而退票,某某公司無法取得貨款,總計貨款為1611266.07元。另某某公司還有一批貨物于2012年3月7日送貨給某某公司,貨款為179655.3元,某某公司并沒有支付貨款也沒有支付支票。
后經(jīng)過雙方協(xié)商,某某公司退回部分貨物給某某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分別退回貨物的價值為:45275.33元、179655.3元、28696.8元和142402.18元,于2012年5月3日分別退回貨物的價值為2358.67元和18568.6元。綜上所述,某某公司尚欠某某公司貨款1373964.49元,某某公司多次向某某公司追討,某某公司一直拒不支付。
某某公司沒有按照約定還款已構(gòu)成嚴重違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gòu)計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等規(guī)定,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2年7月30日起計算,暫計至2014年3月26日止,從2014年3月27日起至判決某某公司還款日止,判決生效后的利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共計利息193,957.99元,本息合計1,567,922.48元。
某某公司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1、判令某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1,373,964.49元及利息193,957.99元,本息合計1,567,922.48元給某某公司(注: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2年7月30日起計算,暫計至2014年3月26日止,從2014年3月27日起至判決某某公司還款日止,判決生效后的利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2、判令某某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某某公司答辯稱:一、某某公司提出的起訴主張與客觀事實不符。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購貨總金額為1611266.07元,因質(zhì)量問題退貨金額為416956.88元,未付貨款金額為1194309.19元。
自2010年初起,雙方口頭約定:某某公司供應各種不同規(guī)格的公路車輛用銅芯聚氯乙烯絕緣低壓電線給某某公司以生產(chǎn)摩托車電纜總成,由某某公司負責送貨,某某公司在簽收貨物后向某某公司開具期限為4-5個月的遠期支票,某某公司保證所供應的電線均符合JB/T8139-1999《公路車輛用低壓電纜(電線)》標準。截至2012年3月7日止,某某公司一直供應電線給某某公司;每次某某公司送貨來,某某公司在某某公司的送貨單上簽收確認收貨數(shù)量,并依約開出遠期支票,某某公司并沒有將送貨單交回給某某公司。包括2012年3月7日收貨應付貨款金額179655.30元在內(nèi),某某公司共向某某公司開出了購貨總金額為1611266.07元的遠期支票,減除因質(zhì)量問題退貨金額為416956.88元,某某公司實際未付貨款金額為1194309.19元。某某公司主張2012年3月7日供貨179655.30元無開支票,與事實不符。
二、某某公司所供應的電線存在質(zhì)量問題,導體電阻嚴重超標。某某公司應依法賠償某某公司因其產(chǎn)品質(zhì)量問題所造成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到目前為止,某某公司直接經(jīng)濟損失為人民幣1896373元。
由于某某公司供應的電線電阻不合格,自2012年3月份起,某某公司陸續(xù)接到客戶們的投訴,反映某某公司用某某公司供應的電線生產(chǎn)的電纜導體電阻嚴重超標。某某公司因此被客戶停止供貨資格及被拒付貨款。其中,深圳市某甲機電有限公司因某某公司電線導體電阻超標向某某公司索賠人民幣1277173元;另外,客戶退回及拒收有質(zhì)量問題的電纜總成7600套,按銷售單價42元/套計,退貨損失為人民幣320188元。為處理質(zhì)量事故及最大限度地降低不良社會影響,某某公司共花費了30多萬元的事故處理費用。此外,因某某公司生產(chǎn)的電線導體電阻存在問題,某某公司不但商業(yè)信譽受損,而且一連丟失幾個大的固定客戶,一年減少80%的訂單,造成巨大的間接經(jīng)濟損失。
某某公司就電線質(zhì)量問題多次致函或打電話給某某公司,要求解決質(zhì)量問題及賠償經(jīng)濟損失。某某公司也因某某公司存在質(zhì)量問題而凍結(jié)應付貨款的支付。經(jīng)多次交涉,某某公司口頭同意用其應收貨款沖抵某某公司因質(zhì)量問題所造成的部分經(jīng)濟損失??墒悄衬彻境鰻柗礌枺谷粣喝讼雀鏍?,起訴某某公司拖欠貨款,令人發(fā)指!
三、本案屬某某公司違約。某某公司用應收某某公司賠償款沖抵應付貨款,屬于依法行使抵銷權(quán)的行為,不構(gòu)成違約。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貨款及利息,沒有法律依據(jù)。本案應駁回某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某某公司供應質(zhì)量不合格的電線給某某公司,違反了合同義務,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某某公司全部經(jīng)濟損失,包括直接經(jīng)濟損失和間接經(jīng)濟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某某公司用應收某某公司賠償款沖抵應付貨款,屬于依法行使抵銷權(quán)的行為,不構(gòu)成違約。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貨款及利息,沒有法律依據(jù),依法應駁回。
某某公司反訴稱:自2010年至2012年3月7日止,某某公司一直供應公路車輛用銅芯聚氯乙烯絕緣低壓電線給某某公司;雙方口頭約定:某某公司負責送貨到某某公司處,某某公司收貨后在某某公司的送貨單上簽收確認收貨數(shù)量,某某公司在收貨時向某某公司開具期限為4-5個月的遠期支票,某某公司保證其所供應的電線質(zhì)量符合JB/T8139-1999《公路車輛用低壓電纜(電線)》標準。
合作前期,雙方交易能正常進行。但自2012年3月份起,某某公司陸續(xù)接到客戶們的投訴,反映某某公司生產(chǎn)的電線導體電阻嚴重超標;某某公司的客戶因此停止某某公司的供貨資格及拒付貨款。其中,某某公司的客戶深圳市某甲機電有限公司因電線電阻超標等質(zhì)量問題向某某公司索賠人民幣1277173元。另外,某某公司的客戶退回及拒收不合格的電纜總成合計7600套,按銷售單價42元/套計,某某公司的退貨損失為人民幣320188元。為處理質(zhì)量事故及最大限度地降低不良社會影響,某某公司共花費了30多萬元的事故處理費用。此外,因某某公司生產(chǎn)的電線電阻存在問題,某某公司不但商業(yè)信譽受損,而且一連丟失幾個大的固定客戶,一年減少80%的訂單,造成巨大的間接經(jīng)濟損失。
某某公司多次致函或致電給某某公司,要求解決質(zhì)量問題及賠償經(jīng)濟損失。某某公司也因某某公司存在質(zhì)量問題而凍結(jié)應付貨款的支付。經(jīng)多次交涉,某某公司口頭同意用其應收貨款沖抵某某公司因質(zhì)量問題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但某某公司卻久拖不決,致使雙方未能就質(zhì)量賠償問題達成最終協(xié)議。為維護某某公司的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等規(guī)定,某某公司應賠償某某公司因其所供產(chǎn)品不合格而造成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某某公司因此提起反訴,訴訟請求為:1、判令某某公司賠償某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897361元;2、本案訴訟費全部由某某公司承擔。
對某某公司的反訴,某某公司答辯稱:某某公司的生產(chǎn)能力強,設備工藝先進,技術(shù)力量雄厚,規(guī)模大,生產(chǎn)各種電纜電線都是高標準高規(guī)格高質(zhì)量,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嚴格把關,多年來獲得了眾多廠家的贊同,因此獲得多項榮譽證書,產(chǎn)品從來沒有出現(xiàn)過質(zhì)量問題,質(zhì)量絕對是信得過的。而某某公司開廠至今的資金一直都是周轉(zhuǎn)困難,多年來某某公司把電線賣給某某公司之后,都是先讓某某公司欠款的方式進行周轉(zhuǎn),雙方合作多年一直無質(zhì)量問題,而同一個時期供給其他廠的同樣的電線也沒有發(fā)現(xiàn)質(zhì)量問題,因此足以看出某某公司如今取得了某某公司的信任之后,無非想以質(zhì)量問題為借口,惡意侵吞某某公司的資金。
經(jīng)開庭審理,本院查明:2011年6月30日至2011年9月27日期間,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購買電線16單,貨值1158487.53元,某某公司已付款1024851.16元,未付133636.37元,2012年5月30日某某公司開出票面金額為133636.37元的支票,后因出票人賬號余額不足而退票。
2011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23日期間,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購買電線4單,貨值388866.45元,2012年3月29日某某公司開出票面金額為388866.45元的支票,后因出票人賬號余額不足而退票。
2011年10月25日、2011年10月28日,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購買電線共2單,貨值148594.04元,2012年3月30日某某公司開出票面金額為148594.04元的支票,后因出票人賬號余額不足而退票。
201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23日期間,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購買電線共3單,貨值298323.49元,2012年4月30日某某公司開出票面金額為298323.49元的支票,后因出票人賬號余額不足而退票。
2011年11月21日、2011年11月28日,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購買電線共2單,貨值119858.02元,2012年4月30日某某公司開出票面金額為119858.02元的支票,后因出票人賬號余額不足而退票。
2011年12月14日、2011年12月20日,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購買電線共2單,貨值100834.90元,2012年5月30日某某公司開出票面金額為100834.90元的支票,后因出票人賬號余額不足而退票。
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13日,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購買電線共2單,貨值121417.38元,2012年6月30日某某公司開出票面金額為121417.38元的支票,后因出票人賬號余額不足而退票。
2012年2月4日至2012年2月28日,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購買電線共5單,貨值299735.44元,2012年7月30日某某公司開出票面金額為299735.44元的支票,后因出票人賬號余額不足而退票。
2012年4月25日,某某公司退貨3單給某某公司,單號分別為0006673、0006674、0006676,退貨金額分別為142402.18元、45275.33元、28696.80元。2012年5月3日,某某公司退貨2單給某某公司,單號分別為0006677、0006678,金額分別為18568.60元、2358.67元。上述退貨共237301.58元,包含0.75m㎡退貨40485.75元,0.5m㎡退貨91307.78元。
以上某某公司供應11種規(guī)格電線給某某公司,某某公司開出支票款1611266.09元沒兌現(xiàn),退貨237301.58元,扣減退貨后,某某公司尚欠貨款1373964.51元。
以上欠款中,包含了有質(zhì)量爭議的標稱截面0.75m㎡的貨值184103.43元(交貨224589.18元-退貨40485.75元=184103.43元)、0.5m㎡的貨值569052.07元(交貨660359.85元-退貨91307.78元=569052.07元)。也即欠款中包含了這兩種規(guī)格的電線貨款753155.50元。
另查明,2012年3月7日,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購買電線貨值184347.78元,單號0006671,因其中一項貨物顏色有誤部分退貨,并改單號為0050816,退貨后貨值為179655.30元。2012年4月25日,某某公司將上述價值179655.30元的貨物全部退回給了某某公司,單號0006672。
在交易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產(chǎn)生質(zhì)量糾紛。訴訟中,某某公司對某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3(《檢驗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某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12(《說明》)的三性有異議,并申請對《說明》的印章進行鑒定。經(jīng)司法鑒定,某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3(《檢驗報告》)與證據(jù)12(《說明》)的“廣州市某某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質(zhì)檢部”公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墩f明》的主要內(nèi)容為:原材料廠家對其產(chǎn)品(銅線)生產(chǎn)質(zhì)量疏于檢測,2012年1月上旬的產(chǎn)品出現(xiàn)質(zhì)量問題,造成部分產(chǎn)品銅導體電阻不合格,鑒定費為15447元。訴訟中,某某公司申請對薄膜包裝內(nèi)附“某某產(chǎn)品合格證”的電線樣品進行產(chǎn)品質(zhì)量鑒定。經(jīng)司法鑒定,鑒定機構(gòu)認定“電線”樣品的導體電阻偏大,不符合JB/T8139-1999《公路車輛用低壓電纜》的相關技術(shù)要求,鑒定費為79000元。
2013年9月18日,某某公司與深圳市某甲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簽訂《賠償協(xié)議》,雙方約定:因某某公司擅自改變主電纜電線材質(zhì),導致因為電阻嚴重超標引起燒車,某某公司構(gòu)成違約,因此應賠償2462000元給某甲公司,經(jīng)協(xié)商后由某某公司以對某甲公司的應收貨款1277173元抵扣,余款不再追究。
本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受法律保護。
本訴方面,某某公司訴請某某公司支付貨款1373964.49元,并要求自2012年7月30日起計算利息損失。某某公司為其訴求提供了8份某某公司開出的空頭支票,這些支票開出時間自2012年3月延續(xù)至7月,金額合計達到1611266.09元,與某某公司提供的送貨單吻合,應予認定某某公司供應了1611266.09元的貨物給某某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某某公司退回了貨值237301.58元給某某公司,減除退貨后,某某公司仍欠貨款1373964.51元,某某公司訴請中少計0.02元屬其自行處分訴訟權(quán)利,應予準許。某某公司多次開出空頭支票給某某公司均無兌現(xiàn),其最后一次開出支票的出票日期為2012年7月30日,故某某公司為便于計算利息損失,在作出有利于某某公司計息的情況下,訴請自該日起統(tǒng)一計算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反訴方面,某某公司訴請某某公司賠償1897361元,其認為包括三部分的損失,第一部分是某甲公司索賠的1277173元,第二部分是客戶退回及拒收的損失320188元,第三部分是某某公司處理質(zhì)量事故花費的30萬元。對于第一部分,某某公司在訴訟中提供了與某甲公司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但是該協(xié)議只是簡單羅列了計賠項目,某某公司沒有在訴訟中提供證據(jù)證實供應了0.75m㎡、0.5m㎡的電線給某甲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某甲公司的損失明細,單靠這份《賠償協(xié)議》,不能證實是因某某公司供應的電線引起某甲公司損失2462000元,對某某公司訴請的第一部分損失,本院不予以支持。對于第二部分,某某公司只提供了3張照片,某某公司沒有提供下游客戶的退貨合同或者退貨單證實退貨,也沒有提供評估機構(gòu)的評估意見,照片中不能計出貨物的數(shù)量,也不能認定貨物的價值為320188元,對某某公司主張的這部分損失,本院也不支持。對于第三部分,某某公司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予以證實,對該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
某某公司反訴的依據(jù)在于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其反訴的損失計算方式雖然得不到本院認可,但其主張的電線確實存在質(zhì)量問題,而在法定情況下,買受人有權(quán)減少支付價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xiàn)或者應當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通知出賣人。”某某公司在訴訟中提供了2012年2月20日《說明》、2012年4月13日《質(zhì)量事故處理函》、2012年4月28日《質(zhì)量處理報告》、2013年8月20日《重大質(zhì)量事故聯(lián)系函》、2013年8月22日《重大質(zhì)量事故處理函》,雖然某某公司不予認可,但結(jié)合某某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2012年5月3日大批退貨給某某公司的事實及錄音資料,顯然應當認定雙方當事人多次交涉過質(zhì)量問題,且某某公司在合理期間內(nèi)將電線質(zhì)量問題通知了某某公司。訴訟中,經(jīng)鑒定機構(gòu)鑒定,某某公司生產(chǎn)的0.75m㎡、0.55m㎡電線導體電阻偏大,不符合相關技術(shù)要求。由此,足以認定某某公司供應給某某公司的0.75m㎡、0.55m㎡電線存在質(zhì)量瑕疵。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zhì)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標的物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院酌情認定某某公司供應給某某公司的0.75m㎡、0.55m㎡電線,某某公司可以減少支付70%價款(即753155.50元×70%=527208.85元)。
綜上本訴與反訴,某某公司供應給某某公司的11種規(guī)格的電線中,0.75m㎡、0.55m㎡電線存在質(zhì)量問題。某某公司拖欠某某公司11種規(guī)格的電線貨款1373964.49元,因質(zhì)量原因應減少支付527208.85元,某某公司仍應支付貨款846755.64元給某某公司,對于其他超出涉案電線的交易,本案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江門市某某摩托車配件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貨款846755.64元及利息損失給原告(反訴被告)廣州市某某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利息損失自2012年7月30日起計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計算)。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廣州市某某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江門市某某摩托車配件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受理費18911元,反訴受理費10938元,合計29849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廣州市某某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1737元,由被告(反訴原告)江門市某某摩托車配件有限公司負擔18112元。本案鑒定費94447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廣州市某某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受理費。如不上訴,義務人拒不在判決書規(guī)定期限內(nèi)履行義務的,權(quán)利人可在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審 判 長 肖 劍
人民陪審員 區(qū)煜勤
人民陪審員 鄧復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曾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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