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謝某某與王某某、王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5閱讀量:(1138)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壽民初字第2077號
原告:謝某某。
委托代理人:褚燕海,山東元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甲。
被告:韓某甲。
原告謝某某訴被告王某某、王某、王某甲、韓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褚燕海及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王某甲、韓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某某訴稱,2012年5月25日,被告王某某、王某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同年5月30日,原告向約定賬戶付款500000元。被告王某甲、韓某甲為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后被告所借欠款一直未能歸還。請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所訴屬實,但無錢歸還。
被告王某、王某甲、韓某甲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被告王某某、王某經被告王某甲、韓某甲擔保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今借到謝某某人民幣伍拾萬元,(小寫¥5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1月30日。請將此款匯入(銀行)農行賬號:62×××14,戶名:王某。借款人:王某某(簽字)王某(簽字)借款日期:2012年5月25日王某甲韓某甲承諾: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對于以上伍拾萬元借款及利息都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保證期間為貳年。連帶保證責任人:王某甲(簽字)韓某甲(簽字)日期:2012年5月25日。同年5月30日,原告將500000元款項轉入以上賬戶。以上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還。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條、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取款業(yè)務回單及當事人陳述記錄在案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王某經被告王某甲、韓某甲擔保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條及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取款業(yè)務回單證實,原、被告之間的借貸擔保關系依法成立。被告王某某、王某借款未還,應負清償責任。原告主張借款本金,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甲、韓某甲作為保證人,應按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被告王某、王某甲、韓某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視為放棄答辯、質證等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王某返還原告謝某某借款500000元;
二、被告王某甲、韓某甲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王某某、王某追償。
以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保全費302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良忠
審 判 員 董常麗
人民陪審員 李云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趙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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