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李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17閱讀量:(1299)
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340號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定龍,廣東興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甲,男。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李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甲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起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9年5月8日登記結婚。于2009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原、被告自結婚以來,被告無固定工作,整天游手好閑,不負家庭責任。在婚后不到半年的時間,被告便因敲詐勒索罪被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一年有期徒刑,釋放后,又因吸食毒品被強制解毒一年半。在被告入獄與解毒期間,原告勤懇工作,細心照顧家庭。現(xiàn)被告釋放后,沒有盡到照顧家庭責任,且經(jīng)常因瑣事找原告麻煩。原告認為,被告行為造成原告的身心健康的極大傷害,同時也對子女的成長造成極其惡劣影響,原告已忍受這樣的生活長達五年的時間,原、被告間的感情確已破裂且無法挽回。現(xiàn)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一、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二、女兒李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并判決被告按每月10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yǎng)費,直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
原告對其起訴事實提供證據(jù)有:1、原告身份證;2、被告人口信息戶籍信息;3、結婚證;4、家庭戶籍登記信息;5、社保本;6、光碟。
被告未答辯,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查明,原告與被告于2008年自由相識戀愛,于2009年5月8日登記結婚,離婚后,雙方于2009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乙。原告認為,被告犯罪、吸毒行為,給家庭及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屬自由相識戀愛后自愿結婚,結婚時間較長,夫妻感情基礎較好。日常生活中夫妻間產(chǎn)生矛盾實屬正常,只要雙方能加強溝通,相互理解,共同努力,是可以化解矛盾的。原告與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甲離婚。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高雪云
代理審判員 鄒繼平
代理審判員 鐘曉燕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楚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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