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故意傷害案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4閱讀量:(1792)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興刑初字第101號
公訴機關(guān)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侯甲,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侯乙,男。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侯某某,男。
被告人王某武,男。
辯護人李梅,貴州天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剛,男。
辯護人毛敏,貴州天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祥,男。
辯護人徐飆,貴州天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黔西南檢公刑訴(2014)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侯甲、侯乙、侯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正忠、胡興燕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侯甲、侯乙,被告人王某武及辯護人李梅,被告人王某剛及辯護人毛敏,被告人王某祥及辯護人徐飆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26日10時許,被告人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因為修路一事在謝某某家門口與謝某某發(fā)生爭吵后被人勸阻,住在附近的侯某勝在其家門口搭腔,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遂與侯某勝發(fā)生爭吵并打斗。在打斗過程中,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持鋤頭、斧子打傷侯某勝、李某某。侯某勝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14年3月2日18時死亡。
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被告人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請求被告人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賠償傷殘賠償金、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43014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侯甲、侯乙、侯某某請求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賠償死亡賠償金、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運尸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93494元。
被告人王某武辯解“其行為屬正當防衛(wèi)”;辯護人以“有自首情節(jié);被害人有過錯;對被害人親屬給予一定賠償”的辯護意見為其辯護。
被告人王某剛辯解“沒有打被害人”,辯護人以“系從犯;被害人有過錯;王某剛有自首情節(jié);對被害人親屬給予一定賠償”的辯護意見為其辯護。
被告人王某祥對指控事實未作辯解。辯護人以“有自首情節(jié);被害人有一定過錯;系從犯;對被害人親屬給予一定經(jīng)濟賠償”的辯護意見為其辯護。
經(jīng)審理查明:普安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張家良子組的王某忠家因種田需從侯某烈家院壩堡坎處修路下到田里。2014年2月26日10時許,王某忠之子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在未取得侯某烈家同意的情況下,到侯某烈家門前修路,并將侯某烈家二棵花椒樹砍掉,為此與侯某烈之妻謝某某發(fā)生爭吵。侯某烈之妹侯某米及丈夫謝某禹在勸說雙方時,住侯某烈家對面的侯某勝在自家家門口搭腔,被告人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遂與侯某勝發(fā)生爭吵。在爭吵中雙方持械到侯某勝家田里發(fā)生互毆,在互毆過程中,王某武、王某祥持鋤頭、王某剛持斧子將侯某勝及其妻李某某打傷,侯某勝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14年3月2日18時死亡(歿年61歲)。經(jīng)鑒定:侯某勝生前受銳器損傷頭部致顱腦損傷、腦機能障礙死亡;李某某頭皮裂傷屬于輕微傷、右側(cè)額骨骨折損傷屬于輕傷二級、腰部損傷至L2、3、4、5椎體右側(cè)橫突及L4椎體棘突骨折屬于輕傷一級。
侯某勝受傷后在普安縣人民醫(yī)院搶救5天,支付醫(yī)療費6191.66元;李某某受傷后在普安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4天,支付醫(yī)療費3443.29元。被告人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2380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物證、書證
1、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證實2014年2月27日19時,普安縣公安局民警在李某付的見證下,對王某忠(被告人王某武之父)住宅進行搜查,在王某忠家堂屋門背后找到可疑斧頭2把,1把鐵杷,1把木杷,并已提取。
2、調(diào)取物證筆錄、清單及照片:證實2014年2月27日20時,民警在普安縣盤水鎮(zhèn)高興村觀音廟旁被告人王某剛租住房屋雜物間內(nèi)提取鋤頭2把。
3、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王某剛因犯故意傷害罪,于1997年12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8月刑滿釋放;又因犯故意傷害罪,2002年6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月19日刑滿釋放。
4、領(lǐng)條:證實侯乙已領(lǐng)取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賠償款23801元。
5、戶籍證明:證實三被告人及被害人侯某勝、李某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侯甲、侯乙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身份情況。
6、戶口注銷證明:證實2014年3月2日,侯某勝因非正常死亡,于2014年5月30日注銷戶口。
7、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4年2月27日,公安民警在普安縣人民醫(yī)院將被告人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抓獲歸案。
二、勘驗檢查筆錄、指認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1、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普安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張家良子組侯某勝家玉米地內(nèi),現(xiàn)場提取鋤頭2把、摩托車手套一對、鐵鏟1把、杉木棍1根、疑似血跡1份、衛(wèi)生紙2團。
2、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王某武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
3、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民警將被告人王某武打架用的鋤頭與類似的4把鋤頭排列編號后讓王某武辨認,王某武辨認出2號(從提?。槠浯蚣軙r使用的鋤頭。
三、鑒定意見
1、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死者侯某勝枕部見5.0cm×0.1cm黑線縫合4針創(chuàng)口,創(chuàng)口邊緣整齊,創(chuàng)周見挫傷,剪除縫合線見頭皮下出血,創(chuàng)口深達顱骨;右顳頂部見5.2cm×0.1cm黑線縫合3針創(chuàng)口,創(chuàng)口邊緣整齊,創(chuàng)周見挫傷,剪除縫合線,見頭皮下出血,創(chuàng)口深達顱骨,并顱骨凹陷骨折;右頭頂部內(nèi)見4.0cm×0.1cm黑線縫合4針創(chuàng)口,創(chuàng)口邊緣整齊,創(chuàng)周見挫傷,剪除縫合線見頭皮下出血,創(chuàng)口深達顱骨。枕部、右顳頂部、右頭頂部損傷后經(jīng)解剖見顱骨骨折、蛛網(wǎng)膜下出血、小腦出血、顱后窩骨折是死亡的主要原因。鑒定意見:侯某勝生前受銳器損傷頭部致顱腦損傷、腦機能障礙死亡。
2、(普)公(司)鑒(法傷檢)字(2014)041號人體損傷鑒定書:證實李某某頭皮裂傷屬于輕微傷、右側(cè)額骨骨折損傷屬于輕傷二級、腰部損傷至L2、3、4、5椎體右側(cè)橫突及L4椎體棘突骨折屬于輕傷一級。
3、(普)公(司)鑒(法傷檢)字(2014)017號人體損傷鑒定書:證實被告人王某武右眼瞼損傷屬于輕微傷、四肢損傷屬于輕微傷。
4、(普)公(司)鑒(法傷檢)字(2014)018號人體損傷鑒定書:證實被告人王某祥右顳頂部損傷屬于輕微傷。
5、(普)公(司)鑒(法傷檢)字(2014)061號人體損傷鑒定書:證實侯某美面部損傷屬于輕微傷,右橈骨遠端骨折、右尺骨突撕脫骨折損傷屬于輕傷二級。
6、生物物證鑒定書:證實⑴送檢2-4、7、11檢材上的DNA應(yīng)來自侯某勝(2號為現(xiàn)場2號物證牌處提取衛(wèi)生紙上血跡、3號為現(xiàn)場4號物證牌處提取摩托車手套上血跡、4號為現(xiàn)場5號物證牌處提取疑似血跡、7號為現(xiàn)場8號物證牌處提取衛(wèi)生紙上血跡、11號為被告人王某武家提取木柄斧子上血跡);⑵送檢17號檢材上的DNA應(yīng)來自被告人王某祥(王某祥作案時使用的鋤頭把上血跡);⑶送檢9號檢材(木棒上可疑血跡)上的DNA應(yīng)來自李某某。
7、情況說明:證這送檢木柄斧頭上檢出死者侯某勝DNA來自送檢木柄斧頭的金屬體,而非送檢斧頭的木柄部位。
四、被害人陳述:
李某某陳述:2014年2月26日11時左右,我在家中煮飯時聽到我老公侯某勝喊救命,我出門看到王某武用雙手卡著侯某勝的脖子,當時侯某勝已被打倒在地,王某忠拿有一把斧子說兩斧子把侯某勝的頭砍了甩在溝里,王某祥用鋤頭擋著王某忠,我用木棒打著王某武的腦門,王某武轉(zhuǎn)身用鐵鏟打著我的頭,血順著我的衣服流,我被打懵了。王某剛、王某祥就用鋤頭打我的腰部,我慢慢爬到我家門口放玉米草那里,王某武追我到堡坎處,我進屋將門關(guān)上。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五、證人證言
1、王某忠證言:我家有一塊田在侯某勝同侯某烈家田外面,以前有路下去,后侯某烈家建房把路堵了,我家沒有路下去種田,我找侯某勝、侯某烈商量,他們不同意讓路。2014年2月26日11時許,我兒子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拿著一把斧子、兩把鋤頭到田里把擋著路的一棵花椒樹砍了修路到田里去。我見兒子們?nèi)ズ?,怕他們同侯某烈打架,就去找組里的干部謝某生,但沒找到。我到田里時見我兩個兒子在同侯某烈家吵架,這時,侯某烈的妹夫謝某禹怕我們打架,就把雙方勸開,侯某勝站在他家門口講,把路堵著要我家把田調(diào)換給侯某烈家。我聽后很生氣,我講不會調(diào)給任何人,王某祥講,你講什么你過來,侯某勝講我怕你,就提著一把鍘刀和一把鐵鏟朝我們站的地方走來,王某祥見侯某勝過來,就同我妻子站靠邊,侯某勝走到后將鍘刀丟在地上,提起鋤頭同王某武打,王某剛、王某祥上去幫忙,他們四人打成一團。侯某勝被我?guī)讉€兒子打躺在地上,王某祥頭部被打傷,王某武、王某剛身上被打傷。打架時王某武、王某祥拿鋤頭,王某剛沒拿什么,打架后王某武把斧子給我,我拿回家放在堂屋門后面。侯某勝被打倒地后我過去大聲說:“侯某烈霸氣很,橫行霸道,把他頭割了”。
2、侯某美證言:我家到田里做活沒有路進去,要從侯某烈家院壩角落的花椒樹那里才能進去。2013年冬月,我家找侯某烈家商量好從花椒樹那里挖條路,侯某烈當時答應(yīng)了。2014年2月26日10時,我三個兒子商量去修路,我也跟著去看,但侯某烈家不給修路。大家就吵起來,一會兒我堂妹侯某米(侯小快)就來了,她說:“沒有多少人,你們在這里吵解決不了問題,路是挖給牛走的,又不是給車走,回去慢慢商量”。這時侯某勝就罵侯某米說:“拿你家的給他家走麻”,并拿起鍘刀過來打我家人,接著侯某勝的老婆李某某,兒子侯乙拿起鐵鏟跟著打,我被侯乙用鐵鏟打傷。打架時,我拿一根杵路用的木棒,我三個兒子都拿鋤頭,有一把鋤頭打斷了丟在現(xiàn)場,還有兩把在我家面包車里。
3、侯乙證言:2014年2月26日10時左右,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把我二娘謝某某家門前的花椒樹砍了,謝某某喊他們不要砍,他們說要把謝某某家門前的堡坎挖了。這時,我爸爸在我家門口給謝某某講:“你家的你要給他家走,就給他家走,我家的不行”,王家聽到后就和我爸爸吵起來。王某祥說:“有本事你過來”,我爸爸手里拿著鍘刀和鐵鏟就下去了,王家一家人全部沖過來打我爸爸。我站在田埂上不知被誰從后面打了兩棒,我從田埂跳到謝某某家門前,侯某美打了我兩棒,我從謝某某家門前拿了一把鐵鏟打了侯某美兩鏟,見他家?guī)仔值芤獊泶蛭?,侯某烈叫我從他家房屋爬上地里。我在地里看到他們打我媽,我爸爸已?jīng)站不起來,我媽往家里跑,王某武追著我媽打,我媽跑回家將門關(guān)上。王某武看到我就說:“那里還有一個,連那個一起殺了”,我就一直往上跑。過了20多分鐘,我回來見我爸爸躺上地上,我找來騎摩托車用的手套墊著他的頭,后將我爸爸、媽媽送去醫(yī)院。打架時王某武拿鋤頭,王某剛拿斧子,侯某美拿木棒,王某祥拿什么我記不起了。
4、侯某烈證言:王某忠家有一塊田在我家院壩外面,以前靠大路溝邊有一條路下去。王某忠家與侯某勝家發(fā)生矛盾后,侯某勝家就不給王家走了,王某忠家想改走我家門前下去,之前王某武來找我講過,我要他去跟占他家地的侯某勝、侯某富講清楚,但王家沒有找人去講。2014年2月26日,王某忠家去砍我家門口的花椒樹,撬水泥磚,王某忠講我家答應(yīng)給他家讓路,現(xiàn)在答應(yīng)也要挖,不答應(yīng)也要挖,我妻子謝某某就和王家吵了個把小時。我妹侯某米在勸我們時,王某忠家就從我家房屋角沖進侯某勝家田里,王某忠家就和侯某勝及其妻兒李某某、侯乙打起來。王家人走了后,我看到侯永某被打睡在田里,我就打電話到地瓜派出所報警。到醫(yī)院我才見李某某腰部、頭部被打傷。打架時王某忠和一個兒子各拿一把斧子,另外兩個兒子拿鋤頭,侯某勝家拿什么不知道。
5、崔某谷證言:2014年2月26日10時許,我拉稻子從侯某富家門前過時,王某忠家因修路的事與侯某烈家妻子在爭吵,王某忠家的人有的在撬侯某烈家堡坎的空心磚,有的在砍花椒樹。侯某米、謝某禹夫婦在勸說雙方,侯某米說一條路能商量得好的,站在對面的侯某勝就說:“你要讓路給他家,就拿你家的讓給他家走”,王家人就說:“老狗日的,早就想收拾你了”,話剛說完,兩家人拿起工具就打起來,侯某勝用鐵鏟打了王某祥(陳建)一鏟,王家三個兒子就拿起鋤頭、斧子打侯某勝,王某武(陳金竹)從后面勒住侯某勝的脖子,王某剛、王某祥從側(cè)面打侯某勝,侯某勝被打倒在地上。這時,侯某勝之妻李某某打了王某武一棒,王某武被打倒在地爬起來打了李某某一鋤頭,李某某被打后往家里跑,王某武拿起鋤頭、斧子追李某某,我見狀就叫李某某趕快進屋去。在王某武追李某某時,王某忠說把侯某勝的頭割了,王某祥擋住才沒有割。王某忠家人說把侯某勝的兒子侯乙宰了,王某忠的三個兒子去追侯乙沒追上,后王家將鋤頭、斧子收放在車上就開車走了。侯某勝頭部的傷是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打的,具體誰打著頭部什么地方?jīng)]有看清楚,腰部是侯某勝被打倒地后王某剛用斧子打的,李某某的腰是王某武打傷的,頭部不清楚是誰打傷的,王某祥的頭部是侯某勝打傷的。打架時王某武、王某剛拿鋤頭和斧子,王某祥拿鋤頭,侯某勝拿鐵鏟,李某某拿木棒。
6、侯某剛證言:2014年2月26日11時左右,王某忠家和侯某烈家為修路的事吵架,寨子里看的人很多,謝某禹和侯某米在勸雙方,兩家互不相讓。吵了30多分鐘,后侯某米說大家不要吵了,好好商量,一家子不得好多,在旁邊看熱鬧的侯某勝就說:“小快妹,你家的地拿一點給他家走嘛”,王某忠家不知誰說:“你不服是不是,不服就過來”,侯某勝說:“過來就過來”,邊講邊走向王某忠家人在的方向。王某忠家見侯某勝一家人向他們沖過去,就向侯某勝家人沖來,雙方?jīng)_到侯某勝家洼子田里相遇就打起來,侯某勝家有他妻子李某某、兒子侯乙參與,王某忠家有他妻子侯某美和三個兒子,侯某勝提有一把鐵鏟,李某某拿一根木棒,侯乙拿一把爛鐵鏟,侯某美拿一根木棒,王某祥(陳建)拿一把爛鋤頭,王某剛(陳林子)拿一把斧子,王某武(陳金竹)是否拿東西我沒有看清楚。打了五六分鐘才停下,侯某勝被打倒在田里睡起,打完后王某忠家罵了幾句就開車走了。打架時侯乙跑到我家老房子后面的地里,王某忠家走后他才下來看侯某勝。侯乙喊我?guī)兔⒑钅硠俜鼋o他背到大路李近忠的小貨車上準備拉去普安搶救,走到煤礦那里遇到救護車,救護車就將侯某勝拉到普安縣醫(yī)院搶救。
7、張某貴證言:2014年2月26日23時許,我和我父親張某碧、我妻子李某等人到普安縣醫(yī)院看我姐夫王某祥,后借王某祥的車開回家時發(fā)現(xiàn)車上有兩把鋤頭。27日我要開車去魯溝張家良子,鋤頭放在車上不好坐,我給王某剛的妻子講把鋤頭放在她家,她同意后我將車開到王某剛家門口,她就將鋤頭拿去放起了。
8、孫某證言:我請張某貴送我二哥王文政回張家良子照顧王某剛家奶奶,我也想回去看小孩。張某貴將車開到我家門口時,我覺得王某武他們放在車上的兩把鋤頭有點礙事,人在車上不好坐,我就將兩把鋤頭拿去放在我家雜物間了。
9、謝某禹證言:2014年2月26日10時許,我在家中聽到王某忠的家人和侯某烈的家人吵架,我上去看到王某剛在侯某烈家門前砍花椒樹,王某忠及其妻侯某美,王某祥、王某武在和侯某烈的妻子謝某某、兒子侯某為修路的事吵架。我見狀就和妻子侯某米站在兩家人中間勸說他們不要打架,我對他們說讓地修路可以坐下來慢慢商量,侯某米也在勸說,這時,侯某勝站在他家門前喊侯某米,叫侯某米不要說話,不知侯某勝說了什么,王家的人和侯某勝就在侯某烈家房擋頭的田里打起來。我和侯某米把謝某某、侯某推進他家豬圈,侯某烈站在豬圈外面。我沒有看到他們打架的過程,只聽到王某忠說:“把那個狗日的拉著宰了”,我轉(zhuǎn)身去看時,王某忠家的人已經(jīng)走到路上了,侯某勝被打睡在田里。打架前我看到王某忠拿有一把斧子,王某祥拿一把鋤頭,王某剛拿一把斧子,王某武拿一把鋤頭,侯某美拿一根木棒,侯某勝拿一把鐵鏟,侯某烈拿一把斧子,侯某拿一把鍘刀。
10、李某金證言:2014年2月26日12時左右,我和姑娘李某麗在家吃飯時,聽到外面有人吵架,我出來公路上看到侯某勝提起一把鐵鏟和一把鍘刀從堡坎那里跳到他家田里,王某祥提起一把鋤頭沖過來,王某武、王某剛也提起鋤頭和斧子沖過來,侯某勝走到有玉米草那里就將鍘刀丟了,提起鐵鏟過去,在田中間雙方就打起來。侯某勝跟王家三個兒子打,打了一會,李某某提起一根木棒過去參與打,侯某勝要被打爬下地時,李某某用木棒打王家三個兒子,侯某勝趁起來又跟王家三個兒子打,侯某勝的鋤頭被打掉后,王某武打了侯某勝頭部一鋤頭背,侯某勝被打側(cè)睡在地上,王某剛又用斧子朝侯某勝屁股連打了三斧子,跟我們站在一起的崔某谷大聲喊不要打,喊聲了兩三聲,王家人就沒有打了。王某忠提起斧子過去說:“想把侯某勝的頭割了”。后因王某祥頭被打出血,侯某美罵了一氣就提起鋤頭、斧子上面包車往地瓜方向走了。
11、侯某米證言:2014年2月26日10時左右,我聽到有人吵架,聽聲音像是我二嫂謝某某和侯某美,我就叫起我老公謝某禹上去看。我們到時看到一棵花椒樹已被砍倒,王某剛正在砍第二棵花椒樹,我就跟王某祥說:“我們家沒有多少人,你們好好說,不要吵架”,王某祥說:“你先跟你哥侯某烈講好”。我和謝某禹一直在勸雙方,我們勸了40多分鐘,這時侯某勝喊我,但我沒有聽到侯某勝說什么,王家人就講侯某勝“你厲害,你過來”,他們兩家就沖在一起打起來。我將侄兒侯某拉進他家豬圈,就聽到有人喊“出人命了,你們還在打”,我把侯某推進豬圈出來他們已打結(jié)束。王某忠從打架現(xiàn)場走到侯某烈家房角那里說:“把小狗日的腦殼割了”,侯某勝倒在田里,王家人走了后,侯乙拿騎摩托車的手套去墊侯某勝的頭,后李某忠開一輛小貨車把侯某勝拉走了。我到時看到王某忠拿一把斧子,王某祥拿一把鋤頭,王某剛拿一把鐵把斧子,王某武拿一把鋤頭。
12、侯某付證言:2014年2月26日9點過鐘,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開一輛面包車停在我家旁邊,就從我家門口去侯某烈家。他們?nèi)撕椭x某某講著講著就吵起來,王某剛拿起斧子去砍侯某烈家花椒樹,王某武、王某祥去挖堡坎,后侯某米、謝光禹來勸雙方,這時王某忠提一把斧子,侯某美拿一根木棒來到侯某烈家門口,侯某米對侯某烈說:“多少讓點路給他們走”,侯某烈說:“我是沒什么說的,但王家要去給上面兩家講好”,侯某勝聽到后就站在他家門口對侯某米說:“你要讓就拿你家的讓給他家走,我是不讓”,王家人聽到后就說:“你沖很,你過來”,侯某勝說你過來嘛,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就向侯某勝家方向跑,侯某勝向侯某烈家方向跑,跑到田中間雙方就打起來。王某武、王某祥各拿一把鋤頭,王某剛拿一把斧子,侯某勝拿一把鐵鏟,王某武用鋤頭打侯某勝沒打著,侯某勝用鐵鏟打著王某武的脖子,王某武被打爬下去,王某武站起來就和侯某勝抱在一起,王某剛用斧子打侯某勝臂膀和腰部,王某祥用鋤頭打侯某勝,第一鋤頭打著侯某勝背部,第二鋤頭打著侯某勝頭部,侯某勝就倒在地上了。侯某勝倒地后,王某武、王某祥又拿起鋤頭去打李某某,王某武追李某某到門口,王某剛用斧子砍了侯某勝后腦勺三下,用斧背打侯某勝腰部三下,這時崔福谷喊:“你們不要打,要出生命了”。王某忠在旁邊喊“把那個小狗日的頭割了”,王某忠指著侯乙在的方向,并提起斧子去追侯乙,追到我家旁邊馬路上,王某忠見侯乙跑了,就沒有追了。王家人走后侯乙拿了一雙騎摩托車用的手套墊侯某勝的頭。
13、侯某浪證言:2014年2月26日9點過鐘,我在屋里睡覺聽到有人吵架,還聽有人說愿來就不怕死。聽到這話我就起床出來看到王某武、王某祥各拿一把鋤頭,王某忠、王某剛各拿一把斧子站在我家房子左邊院壩里,侯某美拿一根木棒站在我家豬圈邊,我見他們手里都拿有工具,我就跑進堂屋拿了一把鍘刀出來,我媽和王家人在爭吵,侯某米和謝某禹勸雙方不要吵,經(jīng)二人勸說,兩家說得差不多了,這時,突然看見王家人拿起工具往侯某勝家方向跑,侯某勝拿起工具往我家跑來,侯某米和我媽將我拉到豬圈里,我媽和我一直呆在豬圈到他們打架結(jié)束,我出來看到侯某勝躺在地里,王家人朝他們停車的方向走。
14、羅某艷證言:侯某勝開始是在我們醫(yī)院外一科治療,入院時是昏迷的,腦疝形成,后因病情加重才轉(zhuǎn)到ICU病房治療,侯某勝在我們科治療到2014年3月2日18時03分死亡,死亡原因是腦疝致呼吸循環(huán)衰竭。侯某勝受傷部位都集中在腦部,屬于重型顱腦損傷,一是額部腦挫裂傷并腦內(nèi)血腫;二是枕部頭皮裂傷、頭頂枕頂部和雙側(cè)枕部均見4厘米傷口;三是枕頂骨骨折,其他部位沒有傷情。
15、侯某周證言:2014年2月26日,我走到侯某勝家門口,聽到王某忠家和侯某烈家在吵架,后王家又和侯某勝家吵,罵了幾句,王某忠、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就從我家老房子那里跑過去,我聽見侯某勝喊了一聲“救命”,我沒有看到他們打架,我從豬圈的巷子里出來看到侯某勝躺在他家田里,王家人已經(jīng)走了。打架前我看到王某武、王某祥各拿有一把鋤頭,王某剛、王某忠各拿一把斧子,侯某美拿一根木棒。
16、侯某興證言:2014年2月26日早上我在睡覺,聽到有人吵架,我出來看到是王某忠家和侯某烈在吵架。我走到侯某烈家那里時,看到侯某烈家花椒樹被砍了一棵,這時,侯某米就說:“反正都是自家人,請人來講一條路讓他們走”,侯某勝就在他家門口搭腔,但說什么我沒有聽清楚。王某祥就說:“老狗日的,早就想收拾你了”,說完王家人就從侯某烈家門口沖到侯某勝家田里,侯某勝、李某某也從他家門口跑到田里,因我小爺爺侯某鳳跌倒,我和侯某米去扶侯某鳳,他們是怎樣打架我沒有看清楚。王某忠拿把爛斧子,侯某美拿一根棍,王某武、王某祥各拿一把鋤頭,王某剛拿一把小斧子。
六、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王某武供述:我家洼子田原來有路下去,侯某烈家建房在我家田邊修堡坎把路堵了,當時侯某烈家和我家商量好可以從他家門口修路下去田里。2014年2月26日10時左右,我和王某祥、王某剛準備去修路,當時侯某烈家老婆謝某某在他家門口,王某祥問謝某某侯某烈在不,想跟他商量修路的事,謝某某說:“有本事你就挖下去”,我和王某祥把侯某烈家正門左邊角角的三四塊磚撬了,王某剛在砍旁邊的花椒樹,謝某某就罵,她兒子侯某聽到后從家中提一把鍘刀沖出來,侯某烈聽到后也從家中出來,侯某烈說:“你們是怎樣整的就把墻怎樣整好”,我說我們只想修條路下去,侯某烈就罵起來。這時侯某烈的妹侯某米和她老公謝某禹來到現(xiàn)場勸我們不要吵,叫我們好好商量,住在侯某烈家對面的侯某勝就說:“侯某米,你要給他家走,就拿你家的給他家走”,王某祥說有話好好說,侯某勝就提起一把鍘刀和一把鐵鏟沖過來,我們?nèi)艺驹诤钅沉壹一ń窐淠抢?,侯某勝和李某某跑到他家田里,我先走到侯某勝家田的角落,王某祥跟在我后面,侯某勝離我們二三米遠時甩鍘刀來打我們,但沒打著,侯某勝用鐵鏟打我,我用鋤頭擋沒擋住,我被打著頭部爬下去,我慢慢翻起來,看到王某祥頭部流血,侯某勝又想用鐵鏟打我,我用鋤頭去擋,侯某勝一讓剛好打著侯某勝的后腦勺,當時就把侯某勝打倒在地上了,李某某用一根木棒打我,我用鋤頭打了李某某背部一下,李某某就撿起鍘刀回去了。打架時我和王某祥各拿一把鋤頭,王某剛拿一把斧子,我們打架用的鋤頭在王某祥的面包車上。
2、王某剛供述:2014年2月26日10時左右,我和王某祥、王某武去侯某烈家找他商量修路的事。走到侯某烈家門口遇到他老婆謝某某,王某祥問謝某某侯某烈在家不,謝某某問找侯某烈干什么,王某祥說找他商量修路的事,謝某某說修路這事不行。我們走到堡坎那里,王某武砍花椒樹,我和王某祥撬堡坎的磚,侯某烈拿一把斧子,他兒子侯某拿一把鍘刀,謝某某拿一把鐵鏟站在院壩里,侯某烈說如果我給你們修路,侯某勝家就不給我家從他家那條路上走。這時,侯某勝的兒子侯乙拿起一把馬刀走到離我們10多米遠,把刀放在田里的背籮里,侯某米和謝某禹聽到我們吵架,來到現(xiàn)場對侯某烈說:“大家都是親戚,以前路是從這里過,現(xiàn)在就應(yīng)該給他家修路”。侯某勝在他家院壩聽到侯某米說話,就對侯某米說:“你要讓他家走,就拿你家的路給他家走,我是不給那個走”,王某祥說:“你要說什么過來說”,侯某勝拿一把鍘刀和一把鐵鏟,李某某拿一把砍刀朝我們跑來,跑到離我們幾米遠的地方,侯某勝就甩鍘刀來砍王某祥,王某祥用鋤頭將鍘刀擋開。李某某從田里的背籮中拿出一根木棒打王某祥右肩一棒,李某某打王某祥后又去打我母親侯某美,王某祥被侯某勝打中右邊頭部,王某武見王某祥頭上流血,就用鋤頭打侯某勝,沒有打著侯某勝反被侯某勝打了一鏟,王某武順著地滾了幾下。侯某勝見王某祥在打電話又去打王某祥,王某武爬起來又用鋤頭打侯某勝,侯某勝被王某武打著頭部就倒地了,看到侯某勝倒地后雙方就沒有打了。當天我?guī)в幸话研「尤タ郴ń窐?,斧柄是鐵質(zhì)的,但我沒有動手。王某祥和王某武各拿一把鋤頭,侯某勝拿鍘刀和鐵鏟,李某某拿一根木棒,侯乙拿的鐵鏟是從謝某某手中拿去的。
3、王某祥供述:2014年2月26日10時左右,我和王某剛、王某武去找侯某烈家商量從他家門口修路到我家田里,因侯某烈家不同意發(fā)生爭吵。后經(jīng)侯某米、謝某禹勸說,兩家已講好。但住侯某烈家對面的侯某勝聽到侯某米的話后,就對侯某米說:“你拿你家的給他家走嘛”,我對侯某勝說:“不關(guān)你的事”,侯某勝就在對面罵,接著侯某勝拿著一把鍘刀一把鐵鏟,李某某拿木棒,侯乙拿鐵鏟朝我們沖來,李某某用木棒打我,侯某勝去打王某武,侯乙打我媽,王某剛看到侯乙去打我媽就去幫忙,侯乙就跑了,李某某用木棒打我時,我用鋤頭去擋,并用鋤頭打李某某,侯某勝用鐵鏟打著我的頭部,將我的頭打出血。王某武就去打侯某勝,我用手捂著頭跑到路上回過頭去看,侯某勝已經(jīng)倒在田里。打架當天我和王某武拿的是鋤頭,王某剛拿的是斧子,侯某勝拿鍘刀和鐵鏟,李某某拿木棒,侯乙拿鐵鏟。我和王某武的傷是侯某勝用鐵鏟打的,侯某美是侯乙打傷的,李某某的傷是我打的,侯某勝是王某武用鋤頭打的。
上列證據(jù),均系公安機關(guān)依法收集,與本案事實相關(guān)聯(lián),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應(yīng)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因為修路一事與被害人侯某勝發(fā)生爭執(zhí)后故意傷害侯某勝、李某某身體,致侯某勝死亡,李某某輕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yīng)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yīng)予確認。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王某武的作用略大于王某剛、王某祥。王某武所提“其行為屬正當防衛(wèi)”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王某武等人因瑣事與侯某勝發(fā)生互毆,互毆中致侯某勝受傷死亡、李某某輕傷,其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構(gòu)成要件,不構(gòu)成正當防衛(wèi),該辯解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的辯護人所提“三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普安縣公安局地瓜派出所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記載,本案發(fā)生后是侯某烈打電話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而不是被告人打電話報案,普安縣公安局地瓜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證實三被告人是在普安縣醫(yī)院被抓獲,三被告人沒有自動投案的行為,且三被告人歸案后,未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實,故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三被告人的辯護人所提“被害人有過錯,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一定經(jīng)濟損失”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與事實相符,應(yīng)予采納。王某剛所提“沒有打被害人”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王某剛與王某武、王某祥共同對侯某勝實施毆打的事實有證人王某忠、崔福谷、侯永剛、侯永付、李彥金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該辯解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王某剛、王某祥的辯護人所提“王某剛、王某祥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王某剛持斧子,王某祥持鋤頭與王某武共同實施傷害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應(yīng)為主犯,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侯某勝死亡,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侯甲、侯乙、侯乙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依法應(yīng)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因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本院不予支持;所提醫(yī)療費有普安縣人民醫(yī)院收款收據(jù)證實,本院予以支持;所提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運尸費的賠償請求,本院根據(jù)實際情況酌情判決。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輕傷,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李某某請求判決三被告人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因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受案范圍,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所提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yīng)予支持,按李某某提交的醫(yī)院費收據(jù)及住院時間和誤工時間計算,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武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二、被告人王某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9年2月26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四、作案工具斧子二把、鋤頭二把,予以沒收。
五、被告人王某武、王某剛、王某祥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侯甲、侯乙、侯乙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搶救費、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人民幣65000元(含李某某輕傷賠償款10000元)。其中:王某武賠償25000元(已賠償5934元),王某剛賠償20000元(已賠償6934元),王某祥賠償20000元(已賠償10933元)。
上述賠償義務(wù),限判決生效后60日內(nèi)履行,逾期不履行,權(quán)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肖慈智
審 判 員 楊 林
代理審判員 付 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黃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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