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某與何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4閱讀量:(1325)
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645號
原告羅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艷,湖南銀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輝,湖南銀城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某。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羅某某訴被告何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柳小敏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艷、何輝、被告何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0年12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2001年6月21日領取了結婚證。2002年5月9日生男孩羅某。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被告性格暴躁,對原告經(jīng)常惡言惡語,有時還大打出手,并有賭博惡習,曾多次借高利貸,雙方矛盾由來以久,但只要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就用家人性命相威脅。2013年,原告一家修建房屋,原告共向外借債十萬元,這筆債務被告當時在家做工是知情的。2013年樓房基礎完工后,被告便以外出打工的借口在外租房另居,至今已兩年,在此期間被告對家庭不聞不問,也不曾支付過兒子的撫養(yǎng)費,原告已對婚姻失去信心,夫妻關系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兒子羅某一直與原告方生活,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xiàn)狀,繼續(xù)由原告撫養(yǎng)為宜。原告現(xiàn)居住的房屋由原告家庭共有,根據(jù)照顧女方及撫養(yǎng)小孩方利益原則,原、被告夫妻共有部分應判歸原告所有為宜。請求判令:1、離婚;2、婚生子羅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500元至小孩能獨立生活為止;3、夫妻共同債務10萬元由雙方分攤,原告方家庭共有房屋歸原、被告夫妻共有部分判歸原告所有,其他共同財產(chǎn)由法院依法查明后判決。
被告何某某辯稱,與原告的夫妻感情尚好,被告為家庭盡到了義務,堅決不同意離婚。因建房欠債及裝修需要錢,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去廣東打工至今,打工期間,僅2015年正月與原告取得了聯(lián)系,其余時間均聯(lián)系不上原告。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21日登記結婚。2002年5月9日生男孩羅某,現(xiàn)隨原告父母生活。2013年原、被告家修建了混凝土結構房屋一棟,因建房負有債務。2013年9月25日被告外出打工至今。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一致陳述及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證明、結婚證、羅某華的證明、劉某高的證明及證人羅某輝、羅某葉、胡某娥的當庭證詞在卷證實,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jīng)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其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被告雖陳述從2013年9月25日外出打工后與原告未在一起生活,但原告未舉證據(jù)證明沒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且被告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尚好,堅決不同意離婚。為維護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及小孩的健康成長,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依法予以駁回。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羅某某要求與被告何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柳小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 陳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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