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顧某某與季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5閱讀量:(1272)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泰靖橋民初字第0351號
原告:顧某某。
委托代理人:戚桂剛,江蘇信義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季某某,現(xiàn)下落不明。
原告顧某某與被告季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戚桂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季某某經本院公告?zhèn)髌眰鲉?,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8月17日,被告以做工程購材料需要資金為由向我借款30000元,時約定借期6個月,月息為500元,屆期,被告未能歸還借款本息。請求判令被告歸還我借款本金30000元,承擔利息4800元,合計34800元。
被告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1份,載明:今借到**小區(qū)顧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叁萬元整(¥30000.00),此據(jù),注用于***城工程購買材料,為保險起見,此款約定陸個月歸還,此款雙方同意每月利息伍佰元,每兩月結付一次,具借人季某某。約定的期限屆滿,被告未能歸還借款本息。
以上事實由原告的庭審陳述及其提供的借條原件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季某某經本院公告?zhèn)髌眰鲉炯任磻V,亦未答辯,視為放棄抗辯原告主張的訴訟權利。根據(jù)原告的陳述及舉證,能夠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實成立。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即負有按約還本付息的義務。原告主張利息4800元,低于雙方的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季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顧某某借款本息3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80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交納,被告于履行判決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680元(戶名:泰州市財政局;開戶行:泰州市農業(yè)銀行海陵支行;賬號20***88)。
審 判 長 展 飛
代理審判員 馮雅頌
人民陪審員 朱燦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仇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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