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金某某與吳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29閱讀量:(1275)
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安漢民初字第00545號
原告:金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安康市漢濱區(qū)人,住漢濱區(qū)葉坪鎮(zhèn)。
委托代理人:蔡剛,系陜西恒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安康市漢濱區(qū)人,住漢濱區(qū)葉坪鎮(zhèn)。
原告金某某訴被告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zhèn)鲉緹o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金某某訴稱:原告金某某與被告吳某某1999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年*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同年原、被告在河南打工時生育了孩子,被告卻因孩子有生理缺陷醫(yī)療費貴,將孩子擅自送給他人,由此雙方感情出現(xiàn)裂痕。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只顧在外打牌賭錢,并導致夫妻經(jīng)常發(fā)生矛盾爭吵。后原告再次懷孕,卻因意外流產(chǎn)由導致夫妻關系進一步惡化。被告在外找了其他女人同居生活,并曾找原告協(xié)商離婚事宜,2010年11月還訴至法院要求與我離婚,后又撤訴。原、被告婚后矛盾不斷、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并多次因離婚事由進行過協(xié)商,婚姻關系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現(xiàn)請求判令離婚。
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在漢濱區(qū)檔案館調取的原、被告結婚登記時辦理的婚姻狀況證明。擬證明原的身份情況及雙方曾辦理過結婚登記。
2、被告吳某某離婚起訴狀一份。擬證明2010年10月20日被告曾向本院提起請求與原告金某某離婚之訴。
被告吳某某未答辯。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合法有效與客觀事實相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根據(jù)原告提出的申請,又依法調取了吳某某起訴金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1)安漢民初字第000195號案件有關卷宗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金某某與被告吳某某2000年9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雙方同居生活,雙方于2003年1月18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被告在婚后生活期間,因家庭事務產(chǎn)生矛盾糾紛,引發(fā)了多次爭吵。并于2005年10月開始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10月20日,吳某某曾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金某某解除婚姻關系,后于2011年1月12日申請撤訴。2011年2月24日原告訴至本院以雙方婚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請求判令離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吳某某公告送達了應訴法律文書及開庭傳票。
本院認為:原告金某某與被告吳某某,婚前互相了解不夠便草率同居生活,后來雖然補辦了結婚登記,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雙方仍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爭吵,并導致雙方夫妻感情日漸淡薄,雙方自2005年10月分居生活至今已達六年,且被告還曾主動提起過離婚訴訟,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要求分割共同財產(chǎn)等其他訴請,由于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下:
一、原告金某某要求與被告吳某某離婚,準予離婚。
二、駁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由原告金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東升
代理審判員 張 禪
人民陪審員 徐 蛟
二〇一一年十月六日
書 記 員 黃方方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