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滕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30閱讀量:(1206)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魯11民終20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
上訴人(原審被告):滕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上訴人李某甲。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男。
委托代理人:楊昆,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國洋,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某、滕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孫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2015)東民一初字第43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某某及被上訴人孫某的委托代理人吳國洋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李某某、滕某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5月27日,孫某與李某某、滕某某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李某某、滕某某從孫某處借款35萬元,借款期限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并以滕某某名下的日房字第××號房產(chǎn)作為抵押擔保。在借款之前的2015年5月13日,雙方已將上述房產(chǎn)辦理了他項權利證書,該他項權利證書載明:證號為日房他證市字第20150513057號,房屋他項權利人為孫某,房屋所有權人為滕某某。2014年5月27日,李某某向?qū)O某出具了收到條一張,該收到條內(nèi)容為:“收到條今收到孫某現(xiàn)金350000元整,大寫叁拾伍萬元整。李某某2014.5.27日期限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利息每月5500元整,按月支付,如違約按借款額的1%每日支付。李某某”。在合同簽訂后,李某某、滕某某已按約定支付給孫某利息至2015年5月30日。2015年5月27日,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李某某再次向?qū)O某出具了收到條一張,該收到條內(nèi)容與上述收到條內(nèi)容相同,只是在該收到條的下部的借款期限與違約責任不同,該收到條下部的內(nèi)容為:“期限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利息每月5500元整,按月支付,如違約按利息的三分計息。李某某”。由于在2015年5月27日出具第二次收到條后,李某某、滕某某未按約定按期支付利息。孫某向李某某、滕某某催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未果,訴至原審法院,要求處理。
經(jīng)孫某申請,原審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了(2015)東民一初字第4348-1號、(2015)東民一初字第4348-2號民事裁定書,將孫某名下的擔保房產(chǎn)日房權證市字第××號房產(chǎn)予以查封;將滕某某名下的房產(chǎn)證號為日房字第××號房產(chǎn)予以查封;將李某某名下的魯L×××××號車輛予以查封。孫某為此支付保全費2570元。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當事人當庭陳述、抵押借款合同、收到條、他項權利證書等。
原審認為:李某某、滕某某向?qū)O某借款35萬元,雙方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孫某亦向李某某、滕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孫某與李某某、滕某某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孫某已將借款35萬元交付給李某某,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李某某、滕某某也應按照約定按期償還孫某該筆借款及相應利息。李某某、滕某某逾期未支付雙方約定的利息,已經(jīng)構成違約,孫某有權向李某某、滕某某提前主張權利,李某某、滕某某應負償還孫某借款本金35萬元及利息之責任。關于支付利息的問題,通過孫某提交的兩張收到條中的內(nèi)容看,雙方約定了每月35萬元的利息為5500元,該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雙方也在2015年5月30日前自動履行,予以采納;對于逾期付息的違約責任,因李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最后一次向?qū)O某出具了收到條,該收到條中的違約條款,是對于2014年5月27日收到條中違約條款的變更,故應以2015年5月27日收到條中約定的違約責任為依據(jù)。由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條中違約責任的約定為“如違約按利息的三分計息”,該約定與利息的約定總額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年利率24%,對于超過部分,不予支持,李某某、滕某某應按年利率24%支付孫某逾期利息。據(jù)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原審判決:一、李某某、滕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孫某借款本金350000元;二、李某某、滕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孫某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22000元;三、李某某、滕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孫某借款本金35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息);四、駁回孫某本案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880元,減半收取3440元,保全費2570元,郵寄費100元,共計6110元,由李某某、滕某某負擔。
上訴人李某某、滕某某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jīng)協(xié)商于2015年5月12日對借款時間及合同到期時間進行更改,約定借款期限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經(jīng)被上訴人要求,雙方于2015年5月27日對借款違約責任進行調(diào)整,利息每月5500元,按月支付,如違約按利息的三分計算。雙方已明確約定未能及時支付利息的違約責任,上訴人會如期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訴人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帶有目的性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原審違背了雙方借款抵押合同的本意,判決錯誤。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由雙方協(xié)商解除借款抵押合同,上訴人不再承擔借款抵押合同約定的責任,并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孫某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合理公正,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本院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原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某、滕某某向被上訴人孫某借款35萬元,有雙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李某某出具的收到條及銀行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等予以證實,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并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約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止,但上訴人未按月付清利息并償付違約金,更未償還借款本金,在雙方協(xié)商將借款期限變更為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后,上訴人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項。上訴人已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被上訴人有理由預見到上訴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借款合同主要義務,其通過借款合同可取得的期待利益由此將受到重大影響,上訴人構成預期違約,被上訴人有權在借款期限屆滿前要求上訴人承擔還款責任。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得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80元,由上訴人李某某、滕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芳
代理審判員 李 云
代理審判員 湯 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建秀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