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解某與劉某某、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30閱讀量:(1133)
山東省日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日開民一初字第943號
原告:解某,男。
委托代理人:曹曉光,山東陸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
被告:薛某某,男。
原告解某與被告劉某某、薛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曉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薛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解某訴稱,2012年9月28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如逾期不還,按照借款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利息每天1%。被告薛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絕償還?,F(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劉某某償還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違約金、交通費、律師代理費共計20000元,被告薛某某承擔連帶償付義務,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案經送達,被告劉某某、薛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10月27日,如逾期還款,需支付借款總額20%的違約金,利息每天1%。被告劉某某以魯L×××××小型汽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擔保范圍為借款本息、逾期利息、違約金、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調查費、交通費等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以及追償費用,被告薛某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劉某某未按時還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支付違約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13000元(按每天1%,共計400余天,利息約200000元,原告只主張13000元),律師代理費2000元。原告主張借款到期后多次要求被告薛某某承擔擔保責任,未提供證據(jù)證實。
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借據(jù),收到條等證據(jù)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本案原告主張被告拖欠借款成本50000元未還,有被告為原告出具的借條、收到條為證,本院予以采信。雙方在借條中約定的利息及違約金過高,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于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律師代理費2000元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本案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在保證期間內曾向被告薛某某主張過保證權利,對原告要求被告薛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解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決履行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解某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解某要求被告薛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劉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宗卓英
代理審判員 王大鵬
人民陪審員 李 進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安仲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