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9-01閱讀量:(1703)
山西省寧武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寧民初字第85號
原告寧武縣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寧武縣鳳凰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永紅,山西汾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某某,男,一九**年*月*日生,漢族,寧武縣鳳凰鎮(zhèn)雙強村人,治汾指揮部職工,住寧武縣城內。
被告張某某,男,一九**年*月*日生,漢族,寧武縣余莊鄉(xiāng)郭家莊村人,退休干部,現(xiàn)住寧武縣城內。
原告寧武縣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白某某、張某某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武縣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永紅、被告白某某、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寧武縣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訴稱,二0一 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被告白某某、張某某與原告簽訂《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白某某以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六個月,月利率27‰,被告張某某對此借款提供擔保。原告當日向被告白某某支付借款50000元,被告白某某在《借款契約》上簽字、按手印。被告白某某在借款期限內向原告支付了全部利息,借款到期并未還款,但一直履行支付借款利息義務至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從二0一三年一月至今,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50000元借款及利息,二被告對此不管不顧,原告萬般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白某某歸還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白某某辯稱,借款50000元是事實,沒有還借款。
被告張某某辯稱,是事實,白某某貸款,我擔保,其中我拿了10000元。二0一四年六月十六日,我與原告簽訂了還款計劃,我負責10000元的本金和利息,其余的由白某某負責。我有經濟能力的話,我愿意多還款,但我沒有錢。
經審理查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原告寧武縣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白某某簽訂《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白某某提供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為六個月,于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到期,月利率為27‰,被告張某某為白某某此項借款提供擔保。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給付借款,被告按期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未按期歸還借款,經原告同意,被告一直支付利息至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便不再支付利息。后原告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拒不歸還,尚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計算。
另查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6.15%(一至三年利率),月利率為0.5125%(6.15%÷12)
本院認為,原告寧武縣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白某某、張某某簽訂《擔保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張某某自愿為被告白某某的借款提供擔保,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認可。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給付借款義務,被告白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雙方已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被告張某某作為擔保人,應承擔連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白某某歸還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按月利率27‰支付利息,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計算利息,即月利率為2.05%(0.5125%×4)。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白某某歸還原告寧武縣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責任。(利息從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05%計算利息)
二、駁回原告寧武縣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白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 鵬
審判員 賈進才
審判員 趙宇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李瑞花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