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尹某某與黃某甲、黃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5閱讀量:(1254)
濮陽市華龍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年豫0902民初1917號
原告: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郭建華,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黃某乙,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尹某某訴被告黃某甲、黃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黃某甲、黃某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12月2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萬元,原告將款轉入被告黃某乙農行賬戶,2012年6月1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原告將款轉入被告黃某乙農行賬戶,約定月利率為2%,后被告償還5萬元,下欠10萬元未還,經原告多次催要,雙方于2015年10月23日結算后被告黃某甲給原告出具借據(jù)一份,被告承諾2016年1月23日償還原告本金10萬元,利息26800元,因二被告至今未還,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26800元,并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黃某甲、黃某乙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23日,被告黃某甲向原告借款5萬元,原告將款轉入被告黃某甲指定的黃某乙農行賬戶,2012年6月12日被告黃某甲向原告借款10萬元,原告將款轉入被告黃某甲指定黃某乙農行賬戶,雙方約定月利率為2%,后被告黃某甲按約定利率每月3000元利息支付至2013年7月11日,2013年7月23日,被告償還本金5萬元,下欠借款本金10萬元,被告按約定利率每月2000元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24日,后被告黃某甲于2015年10月23日給原告出具借據(jù)一份,內容為:“借據(jù)、今借到尹某某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借期2015年10月23日,于2016年元月23日返還,借款利息6800元。借款人:黃某甲,2015年10月23日”。后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還,形成糾紛。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黃某甲欠其借款本息共計126800元的事實有被告黃某甲于2015年10月23日給原告出具借據(jù),銀行轉款憑證及原告當庭陳述為證,本院予以認定。原告要求被告黃某甲償還借款本息126800元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黃某乙承擔償還責任,因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只能證實原告將借款轉入黃某乙銀行賬戶,原告主張系黃某甲讓原告將款轉入指定的黃某乙的賬戶,黃某甲給原告出具借據(jù),故不能證實黃某乙系共同借款人,對原告的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甲償還原告尹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268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尹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36元,由被告黃某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
審 判 長 翟獻寬
代理審判員 黃佳楠
人民陪審員 樊英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萬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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