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陸某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5閱讀量:(1512)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3)靖刑初字第51號
公訴機關: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侗族,初中文化,農民。
委托代理人:韓妮娜,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渠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陸某某(曾用名陸某某,綽號“廣廣”),男,19**年**月**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苗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看守所。
辯護人:楊晟堅,湖南正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下稱靖州縣)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刑訴(2013)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因涉及醫(yī)學鑒定事實,靖州縣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一個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謝取澤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劉煬、陳楨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書記員石曉鵬擔任記錄。靖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明某某、楊某某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韓妮娜、被告人陸某某及其辯護人楊晟堅、鑒定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靖州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3年1月21日24時許,李某某到靖州縣渠陽鎮(zhèn)渠陽中路鐵路橋旁的小巷一出租房內嫖娼,在嫖娼過程中與王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對其毆打,王某某發(fā)短信叫來被告人陸某某,陸某某到來后與李某某發(fā)生扭打,并用銳器將李某某左上臂及左胸刺傷。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李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陸某某在貴州省黎平縣xx招待所被黎平縣公安局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就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證據(jù):
1、扣押的物證(手機)照片及報警案件登記表、陸某某手機內存信息、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唐某某、劉某某、陳某某、周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陸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
該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量刑建議中認為被告人陸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從輕處罰;2、因民間糾紛引發(fā)犯罪,酌情從輕處罰。建議本院對被告人陸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在有期徒刑10個月以上1年以下量刑。庭審中,公訴機關對李某某提交的其構成七級傷殘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了質證后,認為認定李某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傷偏輕,要求重新鑒定,后經(jīng)征求原告人意見決定不重新鑒定,但對被告人陸某某量刑建議幅度改為在有期徒刑1年以上1年6個月以下量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訴稱,被告人陸某某的故意傷害行為,致使原告人左手及左背部嚴重受傷。原告人先后在懷化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靖州醫(yī)院住院治療4天,在懷化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7天,在靖州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5天,共花醫(yī)療費17090.84元。原告人傷情經(jīng)鑒定達到七級傷殘。請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陸某某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告人陸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89862.84元(醫(yī)療費17090.84元、誤工工資11400元、護理人員工資960元、鑒定費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2元、殘疾賠償金52636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證據(jù):被害人李某某身份證復印件、懷化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復印件及醫(yī)藥費收據(jù)、懷化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復印件及醫(yī)藥費收據(jù)、靖州縣人民醫(yī)院醫(yī)藥費收據(jù)、司法鑒定費發(fā)票、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被告人陸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適用法律沒有異議,但對原告人提交的傷殘鑒定意見書有意見,要求重新鑒定,后放棄重新鑒定要求。
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1、原告人提交的傷殘鑒定意見書所依據(jù)標準不正確,不能作為量刑的依據(jù);2、原告人有過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應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訴訟請求,被告人陸某某及辯護人辯稱: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不包含殘疾賠償金,原告人李某某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及承擔鑒定費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jù),不應支持;2、原告人對損害后果發(fā)生也有過錯,應減輕被告人的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陸某某的犯罪事實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一致,無出入。
另查明,原告人李某某受傷后住院治療16天,用去醫(yī)療費17090.84元,誤工190天。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且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明:
1、報警案件登記表,證明本案的立案情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證明2013年1月21日24時許,在靖州縣渠陽鎮(zhèn)渠陽中路鐵路橋旁的小巷一出租房里,被告人陸某某因李某某拒付嫖資并毆打賣淫女與李某某扭打,扭打至房門外,陸某某用小刀將李某某左上臂及左胸刺傷;
3、證人王某某、唐某某的證言及陸某某手機內存信息,證明被告人陸某某刺傷李某某的時間、地點、起因、過程,與被害人陳述吻合;
4、證人劉某某、陳某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1月22日凌晨1時許,李某某被刺傷后到懷化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
5、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明案發(fā)后遺留現(xiàn)場的作案工具系小水果刀;
6、(靖)公(刑)鑒(傷)字(2013)0627A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害人李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7、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8、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陸某某的身份情況;
9、抓獲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陸某某在貴州省黎平縣xx招待所被抓獲的事實;
10、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李某某的身份情況;
11、懷化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復印件及醫(yī)藥費收據(jù)、懷化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復印件及醫(yī)藥費收據(jù)、靖州縣人民醫(yī)院醫(yī)藥費收據(jù),證明原告人李某某醫(yī)療費數(shù)額及住院天數(shù);
12、司法鑒定費發(fā)票、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人李某某傷情經(jīng)鑒定構成七級傷殘及支付鑒定費的事實;
13、被告人陸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對辯護人提出原告人提交的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量刑依據(jù)的辯護意見,經(jīng)鑒定人到庭作證,對鑒定依據(jù)、鑒定過程等進行了說明,足以認定該鑒定意見書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可以作為量刑依據(jù),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原告人有過錯,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因李某某、王某某從事違法活動而引發(fā),并且扭打過程中,李某某行為不克制導致事態(tài)擴大,進而發(fā)生傷害后果,據(jù)此,足以認定原告人有過錯,但減輕處罰沒有法律依據(jù),只能從輕處罰。
被告人陸某某故意傷害行為造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0306.71元(其中醫(yī)療費17090.84元,誤工費按湖南省上年度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21836元、誤工190日計算為190×21836÷365=11366.68元,護理費按湖南省上年度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21836元、護理16日計算為16×21836÷365=957.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日12元、住院16日計算為16×12=192元,因認定李某某傷殘等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作為量刑依據(jù)采信,鑒定費700元也應作為直接經(jīng)濟損失認定)。對李某某的上述損失,被告人陸某某應按百分之九十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李某某對損害后果發(fā)生也有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人陸某某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原告人李某某提出賠償殘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因殘疾賠償金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確定的物質損失范圍,本院不予支持。
案發(fā)后被告人陸某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有過錯,對被告人陸某某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量刑幅度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陸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陸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元27276.04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謝取澤
人民陪審員 劉 煬
人民陪審員 陳 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石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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