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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舟定商初字第210號
原告張某某。
原告何某某。
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韓海斌,浙江震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舟山市定海區(qū)某某娛樂總匯。
經(jīng)營者陳某某。
被告吳某某。
被告黃某。
原告張某某、何某某與被告舟山市定海區(qū)某某娛樂總匯(以下簡稱某某)、吳某某、黃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韓海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吳某某、黃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舟山市定海區(qū)某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由兩原告共同出資設立。2014年11月11日,某某公司通過了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被告某某系個體工商戶,登記經(jīng)營者為陳某某,由被告吳某某、黃某實際經(jīng)營。2013年3月26日,某某公司與被告某某簽訂了一份《酒水供貨協(xié)議》,約定:原告向被告某某提供酒水服務。2013年7月20日,原告與某某實際經(jīng)營人吳某某、黃某進行酒水款結算,被告某某共拖欠原告酒水款597418元,并由某某出具了三份欠條。該酒水款拖欠至今未支付。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酒水供貨協(xié)議》合法有效,被告某某拖欠原告酒水款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吳某某、黃某合伙作為某某的實際經(jīng)營人理應對合伙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共同歸還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舟山市某某娛樂總匯支付原告酒水款人民幣597418元;2.判令被告吳某某、黃某對上述酒水款承擔共同支付責任。
被告某某、吳某某、黃某均未到庭,未提交書面答辯狀,未提交證據(jù)。
原告為支持其上述訴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某某公司工商登記基本情況一份,證明某某公司由兩原告出資設立,且已注銷登記的事實;2.酒水供貨協(xié)議一份,證明某某公司與被告某某簽訂酒水供貨協(xié)議的事實;3.欠條三份,證明某某合計欠原告酒水款597418元的事實,同時證明吳某某、黃某合伙經(jīng)營某某的事實;4.協(xié)議書一份(系復印件),證明吳某某、黃某合伙經(jīng)營某某的事實。被告某某、吳某某、黃某未提交書面質證意見。
本院經(jīng)審查,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作如下認證: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均予以認定,可以證明原告訴稱事實;證據(jù)4與證據(jù)3相互印證,能夠形成證據(jù)鏈,可以證明原告訴稱事實。
根據(j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結合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確認原告訴稱事實為本案基本事實。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何某某系原某某公司的股東,在原某某公司解散并注銷后,公司剩余財產(chǎn)由股東所有,即兩原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原某某公司委托何志科與被告某某簽訂的《酒水供貨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原某某公司已向被告某某提供了貨物,被告某某亦出具三份欠條對于尚欠的酒水款予以確認,某某應及時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F(xiàn)兩原告向被告某某主張債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某某應承擔向兩原告支付貨款的民事責任。被告吳某某、黃某作為實際經(jīng)營者合伙經(jīng)營某某,應對合伙經(jīng)營期間發(fā)生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舟山市定海區(qū)某某娛樂總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張某某、何某某貨款597418元;
二、被告吳某某、黃某對原告張某某、何某某上述第(一)項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774元,由三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9774元應在遞交上訴狀時預交(具體承擔金額由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至浙江省省級財政專戶結算分戶,開戶銀行舟山市農(nóng)行南珍支行,賬號19×××06。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繳納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騰云
代理審判員 李旖旎
人民陪審員 周意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孫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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