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蔡某某與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
發(fā)表于:2016-09-09閱讀量:(1895)
安徽省含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含民二初字第00012號
原告:蔡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過俊峰,安徽祥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翔翔,安徽祥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
原告蔡某某與被告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周龍政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于2014年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翔翔、被告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某某訴稱:2012年4月3日,被告黃某某臨時急需資金向原告蔡某某借款100000元,定于一個月內(nèi)還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該筆借款,被告只償還了借款17000元,余款拖欠不還,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83000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至還款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黃某某當庭辯稱:借款100000元是事實,被告已歸還17000元。
原告蔡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原告的身份證1本,證明原告的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借條1份,證明原、被告之間借款的事實及還款期限。
被告黃某某質(zhì)證時表示,對原告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持異議。
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被告黃某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通過上述認證的證據(jù),結合原、被告的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為:2012年4月3日,被告黃某某臨時急需資金向原告蔡某某借款100000元,定于一個月內(nèi)還款。當日,被告黃某某向原告蔡某某出具借條一張以示確認。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該筆借款,經(jīng)原、被告共同親戚蔡勇做工作,被告分批次償還原告借款,至2012年9月份只償還了借款17000元,余款拖欠不還,以致成訴。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黃某某向原告蔡某某借款100000元,應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原告拖欠借款不還,顯屬違約,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83000元及相應逾期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至還款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符合法律與合同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3條、第124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蔡某某借款本金83000元及相應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至還款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75元,減半收取為1038元,保全費1020元,合計2058元,由被告黃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龍政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魏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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