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與單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1閱讀量:(1148)
淮安市淮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526號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劉鳳歌,江蘇光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單某甲。
原告徐某與被告單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丁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鳳歌,被告單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徐某訴稱,1990年,原告從云南老家來到淮安結(jié)識被告后結(jié)婚。××××年××月××日生一子單某乙。由于雙方年齡差距大,雙方一直合不來。2011年原告外出打工,與被告長期分居,夫妻感情早已破裂。2013年9月,原告起訴要求離婚,同年11月,法院作出(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6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2014年7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2014年10月14日,法院作出(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576號民事判決書,依舊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但仍未和好,現(xiàn)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單某甲辯稱,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徐某與被告單某甲于1990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補辦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領取結(jié)婚證。××××年××月××日,原、被告生一子單某乙。近年來,原、被告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10月31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判決不準離婚。2014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再次判決不準離婚。2015年5月15日,原告第三次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供的(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666號民事判決書、(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576號民事判決書、工作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在卷,經(jīng)本院庭審質(zhì)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為合法婚姻,但原告徐某與被告單某甲近年來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分別于2013年10月31日、2014年7月28日兩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均判決不準雙方離婚。但此后,雙方仍未能和好,導致原告第三次提起離婚訴訟,應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徐某要求與被告單某甲離婚,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本院予以準許。審理中,原告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自愿對被告給予經(jīng)濟幫助5000元,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納。
審理中,被告單某甲稱有共同債務160000元及原告拿走了現(xiàn)金125000元,因原告徐某否認,且被告單某甲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故本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徐某與被告單某甲離婚;
二、原告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被告單某甲經(jīng)濟幫助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開戶行:淮安市農(nóng)業(yè)銀行城中支行,賬號:34×××54)。
審判員 丁 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孫開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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