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包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2閱讀量:(1270)
鐵嶺市銀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鐵銀民二初字第00099號
原告:包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鄧錦文,系遼寧正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
原告包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閆利劍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王靜、付偉參加評議,于2014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包某某和委托代理人鄧錦文、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包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因為經營木材加工廠需要,于2013年6月28日,2013年7月19日分兩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和30000元,被告當時均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和借條。雙方約定,50000元借款可隨時主張還款,30000元借款期限為10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欠款80000元,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現(xiàn)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立即歸還欠款8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辯稱:被告共在原告處借50000元,第一次30000元,寫了欠條。第二次借20000元,給原告寫一張50000元的欠條。寫50000元欠條時,向原告要30000元的借條,原告說撕了。一個多月以后被告還款62000元,12000元是利息,當時原告沒有還借條,原告又說撕了?,F(xiàn)在不同意還款。另外,被告與原告還有第三筆錢,被告與原告一起合伙買樹,原告出資265000元,被告已還給原告225000元,后又還給原告10000元。265000元當時用利率1角借的,如果算利息,現(xiàn)在還欠原告25000元。被告現(xiàn)在同意還原告25000元,按月利率1角給付利息。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和2013年7月19日,被告張某某兩次向原告包某某借款50000元和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和借條各1份,雙方約定30000元借款期限為10天。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80000元未果。
原告在訴訟過程中,申請對被告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支付保全費82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借條、欠條證明借款數(shù)額、借款期限,被告雖否認其中30000元借條為其所寫,但經本院告知其申請筆跡鑒定后,被告未在限定的時間內向本院提出申請,故視為被告放棄舉證權利。經本院審查這些證明材料可以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80000元合理合法,應予支持。對被告抗辯借款50000元已經償還,原告未返還原欠條和借條,不同意還款的主張,因被告無證據(jù)證明,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包某某借款80000元。逾期給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1800元、保全費82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上訴費180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納的,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閆利劍
人民陪審員 王 靜
人民陪審員 付 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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