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車某某與吳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2閱讀量:(1522)
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貴民一初字第1114號
原告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艷,江西東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
原告車某某與被告吳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車某某訴稱,原、被告2012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12年正月按農(nóng)村習俗辦理酒席,后雙方同居在一起,但未辦理結(jié)婚證。2012年*月*日生育兒子吳某甲。由于雙方同居前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共同生活后發(fā)現(xiàn)被告脾氣暴躁,言語粗魯,完全不信任原告,加之被告多次對原告使用暴力,致使雙方感情乙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雙方非婚生兒子吳某甲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依法支付撫養(yǎng)費直至兒子滿十八周歲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院舉證如下: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份,用以證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3、兒子吳某甲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份,用以證明原、被告于2012年*月*日出生的事實,自原告起訴時未滿2周歲的事實;
被告辯稱:1、小孩我不同意由原告撫養(yǎng),小孩一直都是我撫養(yǎng)長大的;2、我不同意承擔訴訟費。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對原告車某某所提供的證據(jù)1、證據(jù)2、證據(jù)3,被告吳某某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本院對以下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原、被告2012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按農(nóng)村習俗辦理了酒席,后雙方開始同居生活,但未辦理婚姻登記。2012年*月*日雙方生育兒子吳某甲。2014年9月19日,原告為取得兒子吳某甲的撫養(yǎng)權訴至本院,要求如上所述。
另查明,2013年度江西省農(nóng)村居民消費性支出為5654元/年。
本院認為,原、被告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系同居關系。兒子吳某甲出生后一直在被告家,隨被告生活時間較長,為有利于原、被告子女的健康成長,由被告撫養(yǎng)兒子吳某甲較為適宜。故原、被告的兒子吳某甲應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應當支付兒子8年的撫養(yǎng)費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兒子吳某甲由被告吳某某撫養(yǎng);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原告車某某一次性向被告吳某某支付兒子8年的撫養(yǎng)教育費用45232元(5654/年×8年)。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車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徐 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書 記員 饒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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