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魏某某與田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6閱讀量:(1147)
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三民初字第2575號
原告:魏某某,女,住三臺縣古井鎮(zhèn)。
委托代理人:詹遠建,四川超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男,住三臺縣立新鎮(zhèn)。
委托代理人:王正才,三臺縣蘆溪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魏某某與被告田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杜曉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遠建與被告田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正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田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某訴稱: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現(xiàn)要求離婚。
被告田某辯稱: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現(xiàn)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魏某某與被告田某于2006年5月30日在三臺縣古井鎮(zhèn)人民政府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田某甲。雙方因結婚購買了部分家用具。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曾因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2013年6月17日,魏某某起訴來院,要求與田某離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人口信息、結婚證明、村社證明、證人證言、電話錄音等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證后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魏某某與被告田某婚后雖因性格不和,曾因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對魏某某要求與田某離婚的訴訟請求,因其無法定離婚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魏某某要求與田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30元,由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杜曉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徐雯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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