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鄢某某與謝某某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7閱讀量:(1532)
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簡陽民初字第03664號
原告: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被告:謝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
委托代理人:李進,四川陽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鄢某某訴被告謝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冬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鄢某某,被告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鄢某某訴稱: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于1998年3月認識戀愛,于1998年6月登記結婚,于19**年*月*日生育長子鄢某甲,20**年*月*日生育次女謝某乙?;楹蟪跗?,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兩個月后被告常因家庭瑣事與原告發(fā)生糾紛,且被告脾氣暴躁,毀壞家具,辱罵老人,甚至動手毆打原告。被告長期在龍泉打工,不盡妻子、母親的義務,不補貼家用。2015年8月2日,被告因家庭瑣事動刀刺傷了原告的右大腿。原告認為,被告的種種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解除這樁痛苦的婚姻,訴請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女隨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婚后共同財產位于四川省簡陽市某某鎮(zhèn)的新修房屋4間平均分割;共同債務27200元依法承擔。
被告謝某某辯稱:原告所述認識戀愛、結婚、生育子女的情況屬實,但其稱被告脾氣暴躁、對子女未盡到作母親的責任不屬實。原、被告產生矛盾的原因是原告不顧家,只顧老人和原告的兄弟姐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離婚。如果離婚,被告要求撫養(yǎng)一個孩子或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費各100元;夫妻共同財產,包括老人分家分得的財產平均分割;共同債務被告只認可修房欠賬21000元,其余欠賬不認可。原告將被告打傷后被告向被告的弟弟借款5000元用于治療,要求原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1998年3月經人介紹認識戀愛,于1998年6月登記結婚,于19**年*月*日生育長子鄢某甲,20**年*月*日生育次女謝某乙?;楹蟪跗?,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原、被告雙方曾因家庭瑣事、婆媳妯娌關系等問題發(fā)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起訴與被告離婚,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2013年2月22日,原告以與被告和好為由申請撤回起訴,本院于當日作出(2013)簡陽民初字第346號裁定書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被告于2013年到龍泉打工。2014年,原、被告就家庭建設進行協商后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擬用于購買、安裝彩鋼瓦,因原告未購買安裝彩鋼瓦,被告于2015年8月2日要求原告償還該2000元,雙方為此產生矛盾,被告用刀將原告刺傷,原告為此花去治療費4189.97元。為此,原告再次訴訟來院,請求判令如其訴求。
本案上述查明的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原、被告的身份證信息,原、被告及其婚生子女的戶籍信息,原、被告的結婚證,《調解證明》,《接(報)處警登記表》,《住院的病歷首頁》及票據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并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系自由戀愛、自愿結婚,婚后雖因家庭瑣事,以及婆媳、妯娌關系發(fā)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產生裂痕,特別是被告采取刺傷原告的方式處理夫妻、家庭矛盾不當。但只要被告改正處理婚姻家庭的方式,原告予以諒解,雙方不計前嫌,彼此包容,并加強溝通交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鄢某某與被告謝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鄢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冬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鐘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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