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謝某某、鄢某某與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7閱讀量:(1378)
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簡陽民初字第3513號
原告:謝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簡陽市。
原告:鄢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簡陽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進,四川陽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簡陽市。
委托代理人:魏學東,四川法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謝某某、鄢某某訴被告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曾志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2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某、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進,被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學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某某訴稱:2013年9月27日12時01分,鄢某某駕駛川M55***普通二輪摩托車由簡陽市江源鎮(zhèn)場口方向駛往江源鎮(zhèn)6大隊方向,行至江源鎮(zhèn)至江源鎮(zhèn)6大隊0+500m處,與相對行駛的由被告劉某駕駛的川MT5***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鄢某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簡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簡公交認字(2013)第20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由被告劉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劉某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15992.85元。
被告劉某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認定的基本事實與客觀事實相違背;對交警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有異議,與客觀事實不符,被告劉某不應承擔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死者死亡的各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持,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另外,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已墊支尸檢費1000元、搶救費600元、喪葬費17936.5元、殯儀館費用480元、停車費400元、車檢費520元、購買火炮紅布等費用200元、死者親屬掛紅336元、拉尸體的車費1200元,要求退回。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12時01分,鄢某某駕駛川M55***普通二輪摩托車由簡陽市江源鎮(zhèn)場口方向駛往江源鎮(zhèn)6大隊方向,行至江源鎮(zhèn)至江源鎮(zhèn)6大隊0+500m處,與相對行駛的由被告劉某駕駛的川MT5***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鄢某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并產(chǎn)生搶救費588.9元。簡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簡公交認字(2013)第2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鄢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另查明:被告劉某駕駛的川MT5***三輪摩托車沒有購買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某為死者鄢某某墊支了喪葬費17936.5元、尸檢費1000元、搶救費600元。二原告系死者鄢某某的妻子、兒子,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劉某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15992.85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原告的身份證、原、被告戶口登記信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尸體檢驗報告、檢驗/鑒定結論告知書,被告申請法院調查的證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證人楊某某的詢問筆錄,四川正剛機動車司法鑒定所司法檢驗報告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并經(jīng)庭審質證,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關于民事責任承擔。簡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鄢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劉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此事故認定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并無不當;本院經(jīng)被告申請調取的現(xiàn)場圖、詢問筆錄等證據(jù)也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予以佐證,對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確認。鄢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二原告作為其親人有權獲得相應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險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份,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rdquo;的規(guī)定,由于被告劉某沒有投保交強險,就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承擔30%。
二、關于本案的賠償費用。此次交通事故二原告應當獲得的各項賠償費用應按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年度即2012年度的標準計算:1、關于死亡賠償金。死者鄢某某系農(nóng)村人口,其殘疾賠償金為7001元/年×20年=140020元。2、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鄢某某的死亡給二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傷害,結合資陽地區(qū)的標準,本院確定為30000元。3、關于喪葬費。35873元/年÷2=17936.5元。4、關于交通費。鄢某某死亡后,其親屬處理喪葬事宜必然產(chǎn)生一定的交通費用,本院確定為600元。5、關于處理交通事故人員的誤工費。本院確定按3人3天每天60元計算即540元。以上合計189096.5元。被告劉某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110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79096.5元由被告劉某承擔30%即23728.95元,剩余的70%由二原告自行承擔。綜上,被告劉某應當賠償二原告110000元+23728.95元=133728.95元;品迭被告劉某墊支的喪葬費17936.5元、尸檢費1000元后,被告劉某應賠償二原告114792.45元。至于被告劉某辯稱其墊支的車檢費無票據(jù)加以證實,停車費是其自身車輛的費用,其他費用因其所舉證據(jù)不能證明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故本院均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謝某某、鄢某某賠償款114792.45元;
二、駁回原告謝某某、鄢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10元,由原告謝某某、鄢某某承擔917元,被告劉某承擔3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曾志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宋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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