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盧某某、賈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09閱讀量:(1449)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襄民初字第1768號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被告:盧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蘇敬,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盧某某、賈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陳某某,被告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賈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4年12月20日,被告盧某某因家中需要用錢向原告陳某某借款20萬元,約定借期3月,月息2.5分,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后,原告交付被告盧某某現(xiàn)金20萬元,原告出借款后收到被告2個月利息1萬元。被告盧某某、賈某某系夫妻關系,應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5分自2014年12月20日計算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盧某某辯稱:被告盧某某收到原告陳某某20萬元,但被告不是借款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因被告在襄城縣華融財務咨詢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所在公司有對外吸收存款業(yè)務,是原告陳某某找到被告幫忙將20萬元存入襄城縣華融財務咨詢有限公司,被告履行的是公司職務行為,被告并未從中受益,因被告并未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賈某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故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賈某某缺席未答辯。
原告陳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材料:
借條一份,證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盧某某向原告陳某某借款20萬元,借期3個月,月利率2.5分。銀行明細單一份,證明:2015年4月30日,被告盧某某支付原告陳某某的銀行賬戶1萬元利息。
原告盧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材料:
證據(jù)一、借款憑證一份,證明:2014年12月20日,河南平奇納米有限公司、襄城縣華融財務咨詢有限公司向原告陳某某借款20萬元,月利率2.5分,借期3月。
證據(jù)二、還款協(xié)議一份,證明:2015年4月24日,借款人河南平奇納米有限公司、襄城縣華融財務咨詢有限公司向原告陳某某借款20萬元,擔保人是禹州永大置業(yè)有限公司、石英杰。
證據(jù)三、證明一份,證明:2015年10月16日,原告陳某某存入襄城縣華融財務咨詢有限公司20萬元,被告盧某某是華融公司業(yè)務員,被告吸收該存款是履行公司的職務行為。
被告賈某某缺席未質(zhì)證,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材料。
對于原告陳某某、被告盧某某提供的證據(jù),本院作出以下分析與認定:被告盧某某對原告提供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盧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與原告訴請之間具有關聯(lián)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綜合上述有效證據(jù),經(jīng)庭審,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4年12月20日,被告盧某某向原告陳某某借款20萬元,約定借期3個月,月息2.5%,2015年4月30日,被告盧某某通過銀行支付到原告陳某某銀行賬戶1萬元利息。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訴至本院,請求被告盧某某、賈某某返還原告借款20萬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5分自2014年12月20日計算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被告盧某某向原告陳某某出具借款20萬元,有借據(jù)為憑,足以認定。被告盧某某辯稱不是借款人,是履行襄城縣華融財務咨詢有限公司職務行為的辯稱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盧某某歸還借款20萬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對超出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為三個月,本院依法確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短期貸款〈6個月〉基準利率作為計息標準,被告盧某某已支付原告1萬元利息在履行時應一并予以扣減。被告盧某某、賈某某系夫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結合本案,原告將借款現(xiàn)金20萬元交付被告盧某某,被告盧某某、賈某某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證明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經(jīng)營,故應當由盧某某、賈某某共同償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盧某某、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陳某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辦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短期貸款〈6個月〉基準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2月20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被告盧某某已支付1萬元利息在履行時應一并予以扣減。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盧某某、賈某某負擔4000元,原告陳某某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期滿不上訴,則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遵守。否則,本院將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zhí)行。當事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nèi)申請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本院將視為放棄權利。
審 判 長 李 歡
人民陪審員 李莎莉
人民陪審員 楊 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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