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訴被告湯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2閱讀量:(1187)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湘1002民初787號
原告李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湖南省宜章縣人,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
委托代理人陽倩,湖南大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湯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
原告李某訴被告湯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陽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湯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原、被告20**年*月*日登記結婚,生育一兒。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也未建立夫妻感情,經常為小事爭吵,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傾向,導致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yǎng),無需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三、無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四、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身份證;擬證明原告身份信息;
證據二、結婚證;擬證明原、被告的夫妻關系;
證據三、戶籍信息;擬證明被告的信息及小孩的信息。
被告湯某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
被告湯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符合證據規(guī)則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本院認證的情況,結合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原、被告2005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2010年11月5日登記結婚,婚初感情尚可。20**年*月*日婚生兒子湯某甲。原告認為雙方性格不合,被告有家庭暴力,無法共同生活,故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屬離婚糾紛。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應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為基礎。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并未有很深的矛盾,原告也未提交證據證實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故本院認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李某與被告湯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曾 斌
人民陪審員 石健鴻
人民陪審員 楊志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陳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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