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0-18閱讀量:(1312)
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與劉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晉02民終46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區(qū)*路*區(qū)*號樓。
代表人陳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栗翠蘭,山西晨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明偉,山西正麒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連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明偉,山西正麒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王某某。
上訴人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2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翠蘭,被上訴劉某某及原審原告連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明偉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8時許,邊建某駕駛號牌為晉BT6***出租車,由南向北,沿大同市礦區(qū)平泉路行駛至德佳快捷酒店門前路段處,遇前方王某某駕駛的號牌為晉B65***金龍中型客車頭北尾南停放道路中心線偏東等候客人,晉BT6***出租車前部與晉B65***客車后部碰撞,造成邊建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5日,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隊認定,邊建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負次要責任。事故車輛晉B65***客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限額為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另查明,被告王某某為邊建某墊付喪葬費20000元。原告劉某某、連某某就醫(yī)療費和死亡賠償金向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104號判決,判決被告賠付二原告308239.27元,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二審維持。就原告劉某某、連某某主張的賠償費用,原審法院確認如下:1、死亡賠償金149120元;2、喪葬費23203.5元;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20340元;4、交通費500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6、誤工費3462.8元,以上各項費用計346626.3元,按照責任比例第三者責任險應賠償190987.89元,其中包括被告王某某墊付的喪葬費2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號牌為晉B65***金龍中型客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先賠付110000元,其中被告王某某墊付的20000元應予扣減,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70987.89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劉某某、連某某90000元;二、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被告王某某墊付的費用20000元;三、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劉某某、連某某70987.89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29元,由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負擔3919元,由原告劉某某、連某某負擔10元。
宣判后,原審被告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其不承擔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20340元。其主要理由是:被上訴人劉某某剛年滿五十周歲,雖然其在原審中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患有糖尿病、子宮肌瘤,但這兩種病均屬常見病、多發(fā)病。而且,被上訴人劉某某還未證明其無其他經(jīng)濟來源,故原審法院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被上訴人劉某某答辯稱,上訴人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主張其有其他經(jīng)濟來源,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
經(jīng)審理查明,各方當事人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案在二審中的爭議焦點是是否支持被上訴人劉某某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劉某某已年滿五十周歲,其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其患有糖尿病、子宮肌瘤,身體健康欠佳。被上訴人劉某某接連失去兩個兒子,不僅失去重要的經(jīng)濟來源,而且精神受到了重大損害。故原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劉某某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符合情理,并無不妥。上訴人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主張被上訴人劉某某有其他經(jīng)濟來源,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但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故對其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07元,由上訴人中國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劍峰
代理審判員 王利東
代理審判員 馬祖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書 記 員 陳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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