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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向民初字第443號
原告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李迎松,黑龍江鴻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佳木斯某某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陽區(qū)紅旗路凱聯(lián)家居負*層。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勇,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佳木斯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佳木斯某某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裝飾公司)、吳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迎松,被告某裝飾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勇,被告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告張某某與張某甲、秋某某通過被告吳某某為被告某裝飾公司在佳木斯中央公館一號樓J區(qū)16樓15、16號進行墻面施工。2015年7月9日上午9時許,原告在兩個大約高3米的腳手架施工時,不慎從上面摔下,頭部、身體各部位嚴重受傷,并入住佳木斯市某醫(yī)院住院治療,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194464.44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裝飾公司辯稱,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某裝飾公司無雇傭關系,被告某裝飾公司無義務對原告張某某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吳某某辯稱,被告是某裝飾公司的技工,張某某與張某甲都是給被告某裝飾公司干活的。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陽公安分局建設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照片十二張。證明事發(fā)的地點等情況。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某裝飾公司對該組證據(jù)有異議,認為此案不屬于治安案件,不屬于派出所的管轄;被告吳某某對該組證據(jù)沒有異議。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該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本院對該組證據(jù)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jù)二、證人張某甲出庭作證。證明原告受被告吳某某雇傭時受傷的事實。
證據(jù)三、證人邱某某出庭作證。證明原告受傷的事實。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某裝飾公司對以上兩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被告吳某某對兩位證人證言有異議,認為兩位證人證言不屬實。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以上證人證言能夠與本案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本院對以上證人證言予以采信。
證據(jù)四、佳木斯市某醫(yī)院住院病歷一本、住院結算票據(jù)一張、急救費票據(jù)一張、門診票據(jù)九張、診斷書一份、佳木斯大學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票據(jù)一張。證明原告?zhèn)笾委熐闆r、鑒定情況,鑒定費2000元。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某裝飾公司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被告吳某某對該組證據(jù)沒有異議。
本院經(jīng)審查,對該組證據(jù)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jù)五、介紹信一張。證明原告在佳木斯市居住一年以上。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某裝飾公司、被告吳某某對該證據(jù)有異議,認為無法核實其真實性。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該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本院對該組證據(jù)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某裝飾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視聽資料一份。證明原告受傷后,被告吳某某與公司進行溝通的情況,吳某某以承攬的方式接的刮大白的活。
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認為該證據(jù)無法確認;被告吳某某認為該證據(jù)部分不屬實。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該證據(jù)能夠與本案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jù)二、收據(jù)一張。證明被告吳某某收到工程款。
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被告吳某某認為錢是公司的人通知被告去取的。
本院經(jīng)審查,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吳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jù):
技工登記表一張、工人身份證明二份、技工上崗證一份。證明被告是大白工,被告不僅給被告某公司干活,還給其它公司干活。
經(jīng)庭審質證,原告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被告某裝飾公司認為無法判斷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本院經(jīng)審查,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jù)本院審查認定的證據(jù),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本案基本事實如下:原告張某某受被告吳某某雇傭為被告某裝飾公司在佳木斯中央公館一號樓J區(qū)16樓15、16號進行墻面施工。2015年7月9日上午9時許,原告在腳手架施工時,不慎從上面摔下,頭部、腰椎各部位嚴重受傷。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入住佳木斯市某醫(yī)院,2015年8月1日出院,共住院治療23天。2016年1月25日,佳木斯大學司法鑒定某出具佳大司鑒某(2016)法臨鑒字第047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傷殘等級應為拾級傷殘;醫(yī)療終結時間應為傷后治療陸個月;另需保留內固定物取出術之機會;護理期限應為傷后叁個月,護理人數(shù)應不少于壹人;營養(yǎng)期限應為傷后叁個月。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通過庭審查明,被告吳某某以8300元的價格承攬了佳木斯某某裝飾有限公司承包裝修的住宅刮大白工程。原告受被告吳某某雇傭從事打砂紙工作,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吳某某作為雇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住宅裝修的大白施工不屬于需要相應資質才能施工的范疇,大白工程不需要相應資質也可以施工。被告吳某某辯稱未與佳木斯某某裝飾有限公司簽書面合同,就不算承攬合同。本院認為,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被告吳某某出具的收據(jù)明確注明為工程款,故佳木斯某某裝飾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某某形成口頭承攬合同,雙方也實際履行完畢。庭審中,被告吳某某自認原告與其談價時,要了8個工的錢,故原告與被告吳某某之間形成雇傭法律關系。原告作為雇員,在近三米高的架子工作時,應意識到其存在一定危險性,應當盡到更為謹慎的注意義務,但其未采取防護措施,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發(fā)生,故應自行承擔30%責任。因被告吳某某系原告的雇主承擔70%責任。被告吳某某墊付7000元,該款應在賠償款中予以扣除。對原告各項損失確定如下:1、醫(yī)療費,應以醫(yī)療機構正式票據(jù),結合醫(yī)囑及鑒定結論予以支持,為51387元;2、誤工費,應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結合鑒定結論,為26166元(52333元/12個月某6個月);3、護理費,結合原告住院時間參照鑒定結論,為13083元(52333元/12個月某3個月某1人);4、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結合原告住院期間,支持原告的主張,為2300元(23天某100元/天);5、營養(yǎng)費,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結合鑒定結論為4500元(30天/每個月某3個月某50元/天);6、交通費,因原告未提供票據(jù),每天按3元予以支持,為92元(3元/天某23天);7、殘疾賠償金,結合鑒定結論,本院確認為90436元(22609元某20年某20%);8、鑒定費2000元,因與原告受傷存在因果關系,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89964元的70%,即132974元;扣除被告吳某某墊付7000元,被告吳某某還需賠償12597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89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1476元、被告吳某某承擔27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林
人民陪審員 韓 晶
人民陪審員 劉 艷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書 記 員 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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