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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永民初字第2529號
原告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永安市。
委托代理人吳利華,福建建州聯(lián)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永安市。
被告蘇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永安市。
被告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陳某某、蘇某某、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群峰適用簡易程序,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利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某、蘇某某、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訴稱,2013年2月8日,被告陳某某以短期資金周轉需要用錢為由,向原告郭某某借款300000元,被告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為被告陳某某借款承擔保證責任,三方簽訂一份借款協(xié)議書,同時被告陳某某、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具一張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自2013年2月8日至2014年2月7日止,借款利息為每月7500元,在每月10日前付息;若被告陳某某在約定期限內(2014年2月7日)未按期付息或還款,被告陳某某必須每天按借款總額的日千分之二支付原告的日違約金;被告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為被告陳某某借款提供擔保,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借款之后,被告陳某某除了于2013年3月8日和4月8日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的利息外,再沒有支付過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違約金也未支付?,F借款已經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陳某某催要借款本息,但被告陳某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拖延至今。被告蘇某某系被告陳某某之妻,本案債務發(fā)生在被告陳某某、蘇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F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陳某某、蘇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90000元(月利率按2%從2013年4月8日起算至2014年7月7日止共計15個月),本息合計390000元,并按月利率2%從2014年7月8日起繼續(xù)支付利息至判決確定的還款期限內的實際還款之日止;2、被告陳某某、蘇某某向原告郭某某支付違約金27000元,并繼續(xù)按利息損失的30%從2014年7月8日起支付違約金至判決確定的還款期限內的實際還款之日止;3、被告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由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原告郭某某當庭放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被告陳某某、蘇某某、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郭某某經永安尼葛開發(fā)區(qū)副主任黃榮輝介紹,知道被告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缺資金,便于2013年2月8日晚至該公司辦公室借款300000元給被告,被告陳某某當場出具借款協(xié)議書、借條給原告郭某某,并簽名,該公司辦公室主任陳某甲在借款協(xié)議書上書面?zhèn)渥⒘算y行賬號等信息,并在借款協(xié)議書、借條上加蓋公司公章。三方約定借期一年,自2013年2月8日至2014年2月7日止;借款利息為每月7500元,在每月10日前付息;若被告陳某某在約定期限內(2014年2月7日)未按期付息或還款,被告陳某某必須每天按借款總額的日千分之二支付原告的日違約金;被告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為被告陳某某借款提供擔保,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借款后,被告陳某某僅于2013年3月8日、4月8日向原告郭某某支付兩個月的利息,之后未再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F原告向被告催還借款未果,遂訴諸本院要求依法解決。
另查明,被告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陳志強,投資人為陳某某。
再查明,被告陳某某、蘇某某于1985年1月12日在泉州市登記結婚。該債務形成于倆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陳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企業(yè)工商登記信息、結婚申請書復印件、借款協(xié)議書、借條原件各一份、銀行轉賬憑條以及原告的陳述筆錄等在案為憑,經本院庭審查證后,對上述證據及所要證實的事實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某與被告陳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有借款協(xié)議、借條、轉賬憑條為憑,本院應予認定。借款期限已至,被告陳某某未依約還款,因此負有償付之民事責任。本案擔保人被告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作為連帶擔保人,負連帶擔保責任,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對本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債務發(fā)生在被告陳某某、蘇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本案債務為被告陳某某、蘇某某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陳某某、蘇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之主張,證據充足,理由充分,本院應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的借款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未超出法律保護的范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某某、蘇某某、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蘇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償還給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0元。
二、被告陳某某、蘇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原告郭某某借款利息人民幣108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從2013年4月8日起算至2014年10月8日止,即本金300000元×月利率2%×18個月=108000元),并繼續(xù)按該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期限內的實際還款日止。
三、被告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50元,減半收取3775元,保全費2605元,合計6380元,由被告陳某某、蘇某某、福建永安某某紡織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群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高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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