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與涂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4閱讀量:(1416)
澠池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1221民初548號
原告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
被告涂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偉,河南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徐某與被告涂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被告涂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初經人介紹原告與被告認識,××××年××月××日到澠池縣民政局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育兒子涂某乙。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生活環(huán)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婚后不久,被告便以打工為由外出,長年不歸家,我與被告便過上了分居生活。在我們分居期間,被告對我和孩子學習漠不關心,就連我和孩子的生活費,被告也沒有正常提供。被告每年僅在過春節(jié)時回來三、五天,也總會找各種理由和我生氣、吵鬧。2015年8月份,原告與被告因言語不合吵架,被告對原告使用暴力并驚動了派出所民警,此次爭吵給原告造成身體和精神上的雙重傷害,二人也自此沒有再聯(lián)系。我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后分居多年沒有培養(yǎng)起應有的夫妻感情,現(xiàn)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兒子涂某乙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攜帶,而被告常年外出打工,生活習慣沒有規(guī)律且有非常嚴重暴力傾向,由原告撫養(yǎng)為宜?,F(xiàn)訴至法院要求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兒子涂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除了經濟上的爭議,我們感情還可以,我不同意離婚。我是入贅到原告家生活的,我只能外出打工掙錢養(yǎng)家,我每月必定按期向家寄錢,我作為上門女婿,是一心想把這個家維持下去的,除了原告嫌我給她錢少以外,我們感情沒有問題,因此,我不同意離婚。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兒子應當由我撫養(yǎng),原告承擔撫養(yǎng)費?;楹笪彝獬龃蚬?,錢都按月寄給了原告,除去生活開支,剩余部分應當屬于我們的共同財產,應當分割。請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實,維護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性和完整性,也為了孩子不因單親家庭而受到不應有的影響,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有:結婚證、戶口本復印件各1份。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有:1、中國銀行自動柜員機客戶通知書7張;2、中國農業(yè)銀行自動柜員機客戶通知書19張;3、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取款業(yè)務回單、存款業(yè)務回單各1份;4、溫州銀行自動柜員機客戶通知書2張。
根據(jù)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庭審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1年初原告徐某與被告涂某甲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在澠池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涂某乙?;楹笤⒈桓嬉蚣彝ガ嵤掳l(fā)生矛盾,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承擔撫養(yǎng)費,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本院認為,原、被告相識后結婚,開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已經建立起夫妻感情,雖因家庭事務發(fā)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若雙方相互尊重,妥善處理家庭矛盾,仍能共同生活,現(xiàn)原告訴求離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徐某與被告涂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趙國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鄭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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