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范欽某、陳永某、陳俊某訴張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5閱讀量:(1508)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鄲民初字第154號
原告范欽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鄲城縣**鎮(zhèn)**行政村*號。
原告陳永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鄲城縣**鎮(zhèn)**行政村**村*號。
原告陳俊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鄲城縣**鎮(zhèn)**行政村**村*號。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王其煜,河南文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子某,男,約60歲,漢族,住鄲城縣**鄉(xiāng)*村。
原告范欽某、陳永某、陳俊某與被告張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19日,我們受雇于被告張子某搞外墻粉刷。工程結束后,經(jīng)結算,被告共拖欠我們勞務費26400元,被告給我們出具了一張欠條。后經(jīng)我們多次催要,被告仍欠我們勞務費17100元。為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給三原告勞務費1710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張子某未到庭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19日,三原告受雇于被告張子某搞外墻粉刷。工程結束后,被告張子某未支付給三原告工資,出具了“外粉面積2040平方工資款貳萬陸仟肆佰元26400元張子某2012.9月19號”字樣的條據(jù)一份,后經(jīng)原告催要工資未果,發(fā)生糾紛,訴至來院。
另查明:被告張子某在工程施工期間,支付了三原告生活費7800元、吊籃費1500元。
本院認為,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三原告在被告張子某處做建筑工程,被告張子某欠三原告工資26400元的事實清楚,且有三原告出具的條據(jù)在卷作證,扣除被告張子某已經(jīng)支付給三原告的生活費7800元、吊籃費1500元,被告張子某還應支付給三原告工資17100元。三原告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張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給三原告工資款17100元。
如果未按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
案件受理費22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寧
人民陪審員 羅天文
人民陪審員 高 陽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薛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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