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廈門某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冬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5閱讀量:(1346)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項民初字第00009號
原告廈門某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其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春暉,河南法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冬某,男,19**年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項城市**鎮(zhèn)。
原告廈門某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冬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廈門某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春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廈門某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訴稱,2008年被告在原告處工作期間把所收款項借為己用,部分償還后尚欠42萬元,后又償還3萬元,并承諾于2011年3月底前付清39萬元余款及約定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現(xiàn)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欠原告款39萬元及利息41萬元正,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冬某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交答辯狀。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廈門某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變更前為廈門**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被告王冬某于2011年1月4日向廈門**貨運代理公司出具欠條,其內(nèi)容為:“2008年底之前本人欠廈門**貨運代理公司人民幣420000元”,為此2009年3月1日在廈門**公司本人曾打欠條,確認過此款項,并承諾在2009年3、4月底分別歸還人民幣200000元和220000元正,但由于種種原因,本人只在2010年6月1日歸還現(xiàn)金人民幣30000元正,現(xiàn)本人鄭重確認此款項,并承諾余款380000元正會在2011年3月底之前歸還并愿意承擔自2009年3月1日起所有本金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同時本人2009年3月1日所打欠條作廢。并附本人身份證號碼及家庭住址和被告王冬某的簽名于鄭州。被告的還款計劃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一直推脫不還。為此,原告起訴到本院,要求被告償還欠原告的款39萬元及利息41萬元。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被告償還欠款本金39萬元及利息計算到庭審之日止。
另查明,被告欠原告的款從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26日利息377565.84元。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的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有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為憑,原、被告約定的利率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償還欠原告廈門某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款本金39萬元及利息377565.84元。
案件受理費11800元,被告承擔11470元,原告承擔3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魏國福
審 判 員 韓瑞靜
人民陪審員 蘇現(xiàn)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書 記 員 曹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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