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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與肖某某、韓某甲、韓某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7閱讀量:(1488)

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靖民初字第1232號

原告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魏友展,福建悅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被告韓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被告韓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肖某某、韓某甲、韓某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賴陸好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友展、被告韓某甲、韓某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肖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4年1月12日19時3分許,被告肖某某駕駛逾期未年檢且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經(jīng)查車牌號為閩E×××××)的微型普通客車沿山梅線從山城往書洋方向行駛,至山梅線5KM+850M路段,于路左車道與交會方向原告無證駕駛未登記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肖某某棄車逃逸。該事故經(jīng)南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靖公交認字(2014)第401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肖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陳某某被送往南靖縣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1、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2、左尺骨莖突撕脫性骨折;3、左脛骨外側髁不完全性骨折;4、全身多處挫擦傷等。住院26天,傷情好轉(zhuǎn)時辦理出院。出院醫(yī)囑:2周內(nèi)來院復查X片,左下肢石膏托固定1個月,左腕部夾板固定3個月,出院休息3個月,定期隨訪隨治、避免負重,加強營養(yǎng)促進愈合。因本事故造成原告陳某某的各項損失有:1、醫(yī)療費7556.91元;2、護理費14291.2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520元;4、誤工費14291.2元;5、營養(yǎng)費1000元;6、交通費500元;7、殘疾賠償金73958.4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9、鑒定費1300元;10、摩托車損壞損失1680元;合計人民幣123097.71元。因被告韓某乙于2010年年底以1500元的價格購買肇事車輛,到期沒有年檢且沒有交納交強險,后又將車輛轉(zhuǎn)讓給韓某甲。2014年1月9日,被告韓某甲將車輛交給未取得汽車駕駛資格的被告肖某某駕駛,三被告對本事故發(fā)生均負有責任。為此,原告陳某某特請求:1、判決被告肖某某賠償原告陳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23097.71元;2、判決被告韓某甲、韓某乙對以上賠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負擔。

被告肖某某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交書面答辯,也未提交相關證據(jù)材料。

被告韓某甲辯稱,原告陳某某起訴請求答辯人對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答辯人對該事故的發(fā)生一概不知,被告肖某某在答辯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拿走車鑰匙,并開走答辯人剛購置欲作廢品處理的微型普通客車,答辯人購買該車并不是要作為上路做營運,而是要拆除做廢品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沒有要求答辯人應負連帶責任。該車原所有人陳如亮,因年檢過期又未投保交強險,手續(xù)未齊全將該車賣給本案被告韓某乙,被告韓某乙又將該車轉(zhuǎn)賣給答辯人,雙方只是口頭協(xié)議,這種買賣關系是無效的。被告肖某某無駕駛證偷開車并導致事故發(fā)生又逃逸,其才是本案的主要責任人。原告請求答辯人負連帶責任,依法無據(jù)。原告應追究車輛原所有人陳如亮的責任。請求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韓某乙辯稱,答辯人把車當成廢品以1000元賣給被告韓某甲,是讓被告韓某甲拆零配件使用,在賣給被告韓某甲之前大概已有一年時間沒有使用該車了。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12日19時3分許,被告肖某某駕駛逾期未年檢且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車牌號為:閩E×××××)的微型普通客車,沿山梅線從山城往書洋方向行駛至山梅線5KM+850M的肇事路段,于路左車道與交會方向由原告陳某某無證駕駛未登記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原告陳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肖某某棄車逃逸。2014年2月1日23時45分許,被告肖某某被抓獲歸案。南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經(jīng)調(diào)查分析后,認為被告肖某某無證駕駛逾期未年檢且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車保護現(xiàn)場,沒有搶救受傷人員,沒有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已構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于2014年2月20日以靖公認字(2014)第401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認定:當事人肖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陳某某免負本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陳某某被送往南靖縣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4年2月6日出院,共住院26天;出院診斷:1、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2、左尺骨莖突撕脫性骨折;3、左脛骨外側髁不完全性骨折;4、全身多處挫擦傷;5、右側附件區(qū)囊性包塊。出院醫(yī)囑:2周內(nèi)來院復查X片,左下肢石膏托固定1個月,左腕部夾板固定3個月,出院休息3個月,定期隨訪隨治、避免負重活動,加強營養(yǎng)促進愈合。根據(jù)原告陳某某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尋真司法鑒定所對原告陳某某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護理期限進行鑒定,福建尋真司法鑒定所鑒定于2014年4月30日以(2014)臨鑒字第04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作出如下鑒定意見:1、陳某某傷殘等級評定為拾級傷殘附加一個拾級傷殘;2、陳某某出院后的護理期限經(jīng)評定建議給予90天;3、陳某某未達護理依賴程度。

另查明,閩E×××××號微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系陳如亮,該車初次登記日期為2000年7月5日,保險終止日期為2009年7月18日,檢驗有效期止于2009年7月31日。2010年年底,被告韓某乙以人民幣1500元通過中介購買該車,2014年1月9日又以人民幣1000元賣給被告韓某甲,但未將該車的車牌及登記證書交給被告韓某甲。被告韓某乙、韓某甲購買該車后,均未辦理車輛登記過戶變更手續(xù),均未對該車進行年檢,也沒有購買第三者強制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被告肖某某沒有機動車駕駛證。2014年1月12日被告肖某某將閩E×××××號車開走,被告韓某甲是知道的,被告肖某某沒有駕駛證,被告韓某甲也清楚,在本事故發(fā)生之前,被告韓某甲還多次將車借給被告肖某某駕駛。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韓某甲預付給原告陳某某款項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某某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出院小結、診斷證明書各1份、醫(yī)療費票據(jù)3張及用藥清單、福建尋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2014)臨鑒字第04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本院向南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調(diào)取韓某乙詢問筆錄1份、韓某甲詢問筆錄2份、肖某某詢問筆錄1份、陳某某詢問筆錄1份、陳寶平詢問筆錄1份、閩E×××××號車輛信息1份,及到庭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陳某某各項損失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7556.91元,有醫(yī)療費票據(jù),到庭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2、護理費:原告陳某某請求護理費14291.2元,原告陳某某住院26天,其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為26天×123.2元/天=3203.2元,又根據(jù)鑒定意見”陳某某出院后護理期限經(jīng)評定建議給予90天,陳某某未達護理依賴程度”,其出院后的護理費為90天×123.2元/天×50%=5544元,原告陳某某護理費合計8747.2元,本院予以確認;其請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陳某某住院26天,本院確認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6天×15元/天=390元;其請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4、誤工費:原告陳某某住院26天,醫(yī)療機構建議其出院休息3個月,因此,其請求誤工費(26天+90天)×123.2元/天=14291.2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5、營養(yǎng)費:原告陳某某請求營養(yǎng)費1000元,根據(jù)原告陳某某的傷情結合醫(yī)療機構的建議,其營養(yǎng)費本院酌定按500元予以確認,其請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6、交通費:原告陳某某請求交通費500元;被告韓某甲提出異議,認為原告陳某某住院期間多是其弟弟接送,不用花那么多的交通費;本院結合原告陳某某就醫(yī)的時間、地點等具體情況,酌定按260元予以確認,原告陳某某請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7、殘疾賠償金:原告陳某某請求殘疾賠償金73958.4元;經(jīng)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尋真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原告陳某某傷殘等級鑒定為十級傷殘附加一個十級傷殘,其殘疾賠償金為20年×30816元/年×11%=67795.2元,本院予以確認;其請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8、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陳某某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根據(jù)原告陳某某已造成十級傷殘附加一個十級傷殘的后果,結合受訴地法院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本院酌定按6000元予以支持;其請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9、鑒定費:原告陳某某請求鑒定費1300元,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這屬于原告陳某某的舉證費用,應由原告陳某某自行承擔。

10、摩托車損失費:原告陳某某請求摩托車損失1680元;被告韓某甲提出異議,認為原告陳某某所騎的是超標電動車,不用花那么多的修理費,原告陳某某應提供維修更換具體配件;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的摩托車未經(jīng)相關機構評估定損,其僅提供兩張摩托車配件發(fā)票,關聯(lián)性難以確認,故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原告陳某某各項合理損失合計人民幣105540.51元。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肖某某在肇事后棄車逃逸,交警部門認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上述查明的事實可確定原告陳某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7556.91元、護理費8747.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0元、誤工費14291.2元、營養(yǎng)費500元、交通費260元、殘疾賠償金6779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共計人民幣105540.51元。對原告陳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肖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韓某甲是肇事車閩E×××××號微型普通客車實際所有人,由于其未依法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險,因此,首先,其應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險限額內(nèi)與被告肖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次,被告韓某甲將車輛借給沒有取得駕駛資格的被告肖某某使用,對本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故對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被告韓某甲應該根據(jù)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原告陳某某合理的損失合計人民幣105540.51元,沒有超過交強險死亡殘疾賠償限額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共計人民幣120000元,因此,被告韓某甲應對原告陳某某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無故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行駛,也不準轉(zhuǎn)籍。被告韓某乙從2010年年底購買閩E×××××號微型普通客車后,已連續(xù)超過4個機動車檢驗周期,無故未將該機動車送交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因此,閩E×××××號微型普通客車依法不準在道路上行駛,也不準轉(zhuǎn)籍,而被告韓某乙卻于2014年1月9日再次將該車轉(zhuǎn)賣給被告韓某甲,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zhuǎn)讓,并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zhuǎn)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原告陳某某請求被告韓某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韓某甲認為該車原所有人陳如亮,將年檢過期又未投保交強險、手續(xù)未齊全的車輛賣給本案被告韓某乙,應追究車輛原所有人陳如亮的責任;由于被告韓某乙通過中介購買閩E×××××號車時,該車尚未超過年檢周期,也未達到強制報廢條件,且陳如亮對本事故的發(fā)生也沒有過錯,因此,該車原所有人陳如亮無須承擔本事故的賠償責任。被告肖某某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三)、(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肖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陳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人民幣105540.51元。

二、被告韓某甲、韓某乙對上述第一項款項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381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176元,被告肖某某、韓某甲、韓某乙負擔12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賴陸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林益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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