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0-31閱讀量:(1598)
松原市寧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吉0702民初字第1526號
原告:付某某。
原告:宋某某。
原告:李某某。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黃某某。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張曉光,吉林車宏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訴被告高某某、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某某、李某某,被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某某,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曉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依法審理終結。
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訴稱:2016年3月14日12時許,高某某駕駛吉J03***號長安牌大型普通客車沿青年大街公交專用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郭爾羅斯大路交匯處紅綠燈路口時,與沿郭爾羅斯大路由西向東李某甲駕駛的吉J18***號嘉陵兩輪摩托車相撞,致李某甲受傷,雙方車輛損壞,李某甲在送往醫(yī)院途中死亡。交警部門對事故未作出責任認定,出具松公交事證字(2016)第013A05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肇事車吉J03***號在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險50萬元。三原告作為本起侵權案件的賠償權利人,請求法院判令高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高某某的車輛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付,在商業(yè)險部分按照70%的比例賠償,不足部分由高某某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為死亡賠償金325049.48元(464356.40X0.7)、喪葬費23258元、被扶養(yǎng)人母親15011元((17156.14元X5年/4人X70%)、交通費1000元、車輛損失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高某某辯稱:肇事車輛是我的,我的車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我不同意承擔主要責任。
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50萬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同意在強險限額內(nèi)給予賠償。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必須提供無勞動能力證明和無經(jīng)濟收入證明,否則不應保護。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有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比例承擔。李某甲的車應當讓右側的高某某的車先行。所以商業(yè)險部分同意承擔次要責任,按照30%的比例賠償。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12時許,高某某駕駛吉J03***號長安牌大型普通客車沿青年大街公交專用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郭爾羅斯大路交匯處紅綠燈路口時,與沿郭爾羅斯大路由西向東李某甲駕駛的吉J18***號嘉陵兩輪摩托車相撞,致李某甲受傷,雙方車輛損壞,李某甲在送往醫(yī)院途中死亡。事故發(fā)生時,高某某、李某甲的酒精檢測報告顯示,二人未檢測出酒精,不存在酒駕行為,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委托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對吉J03***號大型普通客車的制動、轉向裝置技術性能,行駛速度,吉J18***號兩輪摩托車制動、轉向裝置技術性能,行駛速度進行鑒定。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吉J03***號大型普通客車的制動裝置技術性能不符合GB7258—2012《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相關規(guī)定,吉J03***號大型普通客車的行駛速度為51km/h。吉J18***號兩輪摩托車制動裝置齊全,工作正常。行駛速度無法確定。交警部門作出松公交事證字(2016)第013A05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因進入路口有紅綠燈信號,但路口沒有監(jiān)控視頻,經(jīng)調(diào)查未查明事故發(fā)生原因,對事故責任未進行認定,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出具事故證明。肇事車輛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50萬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另查明,付某某是李某甲的妻子,李某某是李某甲的女兒,宋某某是李某甲的母親,宋某某1930年12月15日生,有4名子女。
上述事實有鑒定意見書、事故證明、酒精檢測報告、戶口證明、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確立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適用過錯原則的規(guī)定,本起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對駕駛人員進行了酒精檢測,高某某、李某甲均不存在酒駕行為,對事故車輛進行了相關的檢驗、申請鑒定等大量工作,因肇事車輛進入紅綠燈信號路段,路口沒有監(jiān)控視頻,無法查清李某甲、高某某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路口時是否遵守交通信號燈的事實。事故原因無法查清的情況下,交警部門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僅出據(jù)事故證明書,該證明書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司法實踐中對于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故原因不清,導致事故責任難以劃分的,任何一方均可舉證對方存在過錯,雙方均無法舉證對方存在過錯,依據(jù)《民法通則》第4條的規(guī)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庭審中雙方也未能提供新證據(jù),考慮本案現(xiàn)有材料對事故責任難以劃分,本院依據(jù)公平原則,綜合考慮確定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各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某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投保公司,依法先由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無過錯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某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按照50%的比例承擔。三原告主張交通費,但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李某甲的車輛有損壞,保護500元為宜。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的合理損失為死亡賠償金464356.40元(23217.82元X20年)、喪葬費23258元、被扶養(yǎng)人宋某某生活費21445.18元(17156.14元X5年/4人)、車輛損失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以上損失合計539559.58元。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110500元。某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214529.79元(429059.58元X50%)。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自擔214529.79元(429059.58元X50%)。高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給付義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人民幣325029.79元(110500元+214529.79元)
二、被告高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給付義務。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74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承擔1490元,由原告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承擔9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狄英雪
審 判 員 姚春媛
審 判 員 李秀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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