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與方某某、方某甲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1閱讀量:(1321)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貴民一初字第00705號
原告:周某,女,19**年*月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
委托代理人:唐開發(fā),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柯達,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某某,男,19**年*月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
被告:方某甲,女,19**年*月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
被告:劉某某,女,19**年*月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
原告周某與被告方某某、方某甲、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開發(fā)、柯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方某某、方某甲、劉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周某訴稱:2012年9月23日,原告與被告方某某、方某甲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約定被告方某某、方某甲向原告借款10萬元,利息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被告劉某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自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當日,被告方某某、方某甲出具借條,載明“向原告借款10萬元,已簽借款合同期限為2個月,從2012年9月23日至2012年11月23日”。2012年9月24日,原告將10萬元匯入被告方某某賬戶。2012年11月23日,原告與被告方某某、方某甲簽訂借款展期(擔保)合同,約定被告方某某、方某甲向原告借款10萬元,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將10萬元匯入被告方某某賬戶,利息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被告劉某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自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2012年11月23日,被告方某某在借條上注明“續(xù)借人民幣10萬元,期限5個月,從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4月23日”。被告劉某某同日在借條上注明“擔保人劉某某繼續(xù)擔保”并簽字。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還款,現(xiàn)原告訴請法院判決1、被告方某某、方某甲立即歸還原告借款10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承擔利息(自2012年9月24日起計算至債務清償之日);2、被告劉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6000元;4、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針對其訴訟請求周某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2、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3、借款(擔保)合同、借條、借款展期(擔保)合同、銀行匯款憑證,證明借款10萬元的事實;
4、委托代理合同、安徽省律師收費標準、安徽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證明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支付律師費6000元的事實。
方某某、方某甲、劉某某未到庭答辯。
本院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認為其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劉某某系朋友,方某某通過劉某某認識了原告,方某某與方某甲系父女。方某某因經(jīng)營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借款10萬元,2012年9月23日,原告與被告方某某、方某甲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約定被告方某某、方某甲向原告借款10萬元,利息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被告劉某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自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三被告承擔原告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當日,被告方某某、方某甲出具借條,載明“向原告借款10萬元,已簽借款合同期限為2個月,從2012年9月23日至2012年11月23日”。2012年9月24日,原告將10萬元匯入被告方某某賬戶。2012年11月23日,原告與被告方某某、方某甲簽訂借款展期(擔保)合同,約定被告方某某、方某甲向原告借款10萬元,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將10萬元匯入被告方某某賬戶,利息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被告劉某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自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三被告承擔原告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2012年11月23日,被告方某某在借條上注明“續(xù)借人民幣10萬元,期限5個月,從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4月23日”。被告劉某某同日在借條上上注明“擔保人劉某某繼續(xù)擔保”并簽字。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還款,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周某與方某某、方某甲之間的借款事實有銀行匯款憑證及借款(擔保)合同、借條、借款展期(擔保)合同佐證,系雙方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有效協(xié)議。周某多次向方某某、方某甲主張還款,方某某、方某甲未予歸還構(gòu)成違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周某要求方某某、方某甲歸還借款10萬元的請求,應予支持。借款(擔保)合同、借款展期(擔保)合同中約定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出借人周某、借款人方某某、方某甲、擔保人劉某某三方簽訂借款(擔保)合同、借條、借款展期(擔保)合同中,劉某某作為擔保人,約定了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約定了保證期限為自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劉某某應當對全部債務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周某因此要求劉某某連帶歸還借款的請求,應予支持。借款合同中約定如借款人到期未予歸還,由出借人、擔保人共同承擔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因此周某要求方某某、方某甲、劉某某承擔6000元律師費的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方某某、方某甲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周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從2012年9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時止)、律師費6000元;
二、被告劉某某對被告方某某、方某甲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保全費1270元,由被告方某某、方某甲、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沈建華
人民陪審員 李文光
人民陪審員 陳新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雷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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