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周某甲與周某乙、李某等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4閱讀量:(1462)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573號
原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和縣。
原告:周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監(jiān)護人:王某,系周某甲母親。
委托代理人湯維林,安徽和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和縣。
被告:李某,系周某乙妻子,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周某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學生,住址同上。
監(jiān)護人:周某乙,系周某丙祖父。
原告王某、周某甲訴被告周某乙、李某、周某丙繼承糾紛一案,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先鋒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7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湯維林、被告周某乙、李某、周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王明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周某甲訴稱:第一原告的丈夫即第二原告的父親周某為被告周某乙、李某夫婦的兒子,被告周某丙為周某與其前妻所生女兒。周某與前妻2009年7月離婚,××××年××月××日與第一原告結婚。周某原系安徽星諾化工有限公司職工,于2012年3月9日在工作時間內突發(fā)疾病去世,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死亡,社保部門給付死者親屬的工亡補償金459420元為被告方領取,未有給付兩原告應得部分,現要求按五人等份分割周某的工亡補償金459420元和周某遺留的一間房產,原告現不要該處房產了,要求對方按評估價格補償兩原告2∕5份額,周某個人應退保的個人養(yǎng)老社保金12710.62元應作照顧幼女周某甲生活補助歸周某甲一人所有。
被告周某乙、李某、周某丙辯稱:1,原告訴稱不實,當初是被告要求等額分割原告不同意,故雙方未達成分割協(xié)議;2、被告在領取補償金時償還周某生前所欠的星諾化工公司2730元以及之前被告方為家庭生活從星諾公司預支的4000元;3、喪葬補償金已由被告方用于辦理喪葬事宜,不能分割;4、周某生前所欠的30000元債務已經用工亡補償金償還了;5、扣除上述費用的余款包括房產同意分割,周某的房產如原告提出不要房子,同意按評估的價格補償兩原告應得部分。
原告王某、周某甲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各一份,證明二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周某的房產證及該房產的價值評估報告書各一份,證明周某遺留有房產一處,價值43620元;
3、周某的個人養(yǎng)老保險繳納明細表一份,證明周某個人養(yǎng)老保險賬戶上有可退的資金12710元;
4、周某的工亡補償證明一份,證明周某的死亡補償金為459420元。
被告周某乙、李某、周某丙對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全部認可不持異議。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
1、周某遺留房產價值評估發(fā)票一張,證明被告為評估周某的房產支付了評估費3000元;2、收條兩張及銀行匯款票據一份,證明周某生前欠債30000元,已用工亡補償金償還;3、星諾公司的借款憑證一份,證明周某生前借星諾公司6730元,該債務也已用工亡補償金予以償還了,以上費用應從周某工亡補償金中扣除。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質證如下:證據1無異議;證據2非周某的欠條,且系被告方未告知擅自支付,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證據3系周某差旅費借條,可由所在公司報銷,另有被告所稱預支生活費4000元與原告無關,都不能從補償金中扣除;
經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因被告都不持異議,此4份證據皆與本案訴爭事實關聯,本院予以認可;被告方提供的證據1因雙方無異議,予以認可,被告方提供的證據2、3,本院對原告的質證意見予以采信,一次性工亡補償金費非死者遺產,原告稱從中扣除以歸還死者生前債務亦于法無據,故對此兩組證據不予認可。
經庭審舉證及本院認證,結合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某的丈夫即原告周某甲的父親周某為被告周某乙、李某夫婦的兒子,被告周某丙為周某與其前妻所生女兒。周某與前妻2009年7月離婚,被告周某丙一直隨周某生活。××××年××月××日第一原告與周某結婚,××××年××月××日生育女兒周某甲。周某原系安徽星諾化工有限公司職工,于2012年3月9日在工作時間內突發(fā)疾病去世,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死亡,社保部門給付死者親屬的工亡補償金共459420元,其中周某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36200元(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喪葬補助金為23220元(3870元/月×6個月=23220元),周某的遺屬補助即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由社保部門按月打入受補對象的賬戶,與本案無涉。原告王某在和被告周某乙夫婦協(xié)商分割周某工亡補償金過程中發(fā)生爭議,被告周某乙單方從周某生前所在公司領取了該工亡補償金和喪葬補助金,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分割工亡補償金和周某遺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依法作出(2013)和民一初字第00573-1號裁定,于2013年5月28日對周某乙名下的銀行存款20萬元予以凍結。
本院認為:職工工亡后,其直系親屬可按照規(guī)定領取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對其直系親屬支付的一次性賠償,周某的直系親屬即原、被告五人和周某生前生活在一處,故周某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36200元應由原、被告五人平均享有,即每人分得87240元,原告母女應分得174480元。原、被告五人作為周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亦應均等分割周某的遺產房屋,現原告提出不要房子要對方給付相應補償,被告方亦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在得此房產同時應按該處房產的評估價給予兩原告補償款17448元(43620÷5×2=17488元),房屋價值評估費用3000元由原、被告五人均付600元。考慮到周某甲和周某丙皆系周某未成年女兒,現都無勞動能力,生活需要他人照料,周某甲雖較周某丙年幼但仍有母愛相伴左右,故對此二女在分割其父遺產時相較其他繼承人同等予以特別照顧,周某所遺留的個人養(yǎng)老保險賬戶應退款12710元由此二女各得一半即6355元。對于周某的喪葬費23220元,已明確規(guī)定為辦理周某的理賠和喪事費用,且數額固定,理應付給辦理人,故喪葬費23220元歸被告周某乙、李某夫婦所有,與原告無涉。綜上,被告周某乙在領取工亡補助金后,應給付兩原告190728元(174480元工亡補助金分得款+17448元房屋分割補償款-1200元鑒定費)。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擬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乙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王某、周某甲190728元;
二、周某名下的位于原烏江軋軋花廠內的一間房產歸被告周某乙、李某、周某丙三人所有。
三、周某名下的個人養(yǎng)老保險賬戶退款12710元,由周某丙、周某甲各分得6355元,各有其監(jiān)護人領取保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0元減半收取2000元,訴訟保全費1500元,合計3500元,由原告王某承擔1750元,被告周某乙承擔1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先鋒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管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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