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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增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4號
原告舒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現(xiàn),廣東君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廣東某某鋼結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系廣東某某鋼結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經理。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絲綢大廈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原告舒某某訴被告唐某某、廣東某某鋼結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鋼安公司)、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絲綢大廈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嚴建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舒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現(xiàn)、被告廣東某某鋼結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唐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絲綢大廈支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舒某某訴稱,2012年12月15日11時30分,被告唐某某駕駛粵S×××××大貨車自西向東行駛至廣汕公路增城市增江過廣大埔圍村路段時,因被告唐某某駕車不注意安全,超速駕駛與騎自行車的原告舒某某發(fā)生碰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舒某某受傷。2012年12月20日,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由原告唐某某全責承擔事故損失。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到增城市人民醫(yī)院醫(yī)治,醫(yī)療期間產生醫(yī)療費19979元,誤工費17742元,護理費91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0元,住宿費11850元,交通費1000元。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絲綢大廈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與被告唐某某、廣東某某鋼結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9979元;2、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舒某某對其陳述的事實提供的證據(jù)有: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2、被告唐某某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3、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單復印件;4、病例、診斷證明書、出院通知單、出院小結、醫(yī)療費收據(jù)復印件;5、證明單復印件;6、2012年5月-2013年2月薪資表、廣州市信行化工實業(yè)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7、護理證明、舒明身份證復印件;8、廣東某某鋼結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保險公司登記資料和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被告某某鋼安公司辯稱,1、本案肇事車已經向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原告所有的損失應該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2、住宿費,不同意賠償;3、交通費,應以有票據(jù)為準。原告訴請的1000元數(shù)額過高,應酌情減少;4、我公司已付49042元醫(yī)療費在原告住院的醫(yī)院。
被告某某鋼安公司對其辯解,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jù)有:1、3張總金額為45000元的增城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押金單票據(jù);2、被告某某鋼安公司墊付1521.8元醫(yī)療費的6張增城市人民醫(yī)院收費收據(jù)。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1、醫(yī)療費,應以票據(jù)為準,在其他被告沒有墊付時,扣減非醫(yī)保用藥后在交強險限額10000元內優(yōu)先賠付。有墊付時應先予扣減,再由我司承擔;2、誤工費,原告未提供合同、誤工證明、社保等誤工證據(jù)證明其有誤工,不應賠償誤工費;3、護理費,不同意原告請求的金額及標準,但同意賠償395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同意按照50元的標準計算原告住院時間里的伙食補助費;5、住宿費,不同意賠償,因該費非法定賠償項目,也非必然產生的費用;6、交通費,原告訴請的1000元數(shù)額過高,應酌情減少。
被告保險公司對其辯解,沒有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jù)。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11時30分,被告唐某某駕駛粵S×××××大貨車自西向東行駛至廣汕公路增城市增江街大埔圍村路段時,因被告唐某某駕車不注意安全,超速駕駛與騎自行車的原告舒某某發(fā)生碰撞,致使原告舒某某受傷。2012年12月20日,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由被告唐某某承擔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庭審質證,原、被各方當事人對該認定書所認定的事實及責任承擔均無異議。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到增城市人民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自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3月4日。原告經診斷為:1、雙肺創(chuàng)傷性濕肺并雙側液氣胸;2、脾破裂;3、左側8-11肋骨骨折;4、右肩鎖關節(jié)脫位;5、右中顱窩骨折;6、左側顳葉挫傷并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7、右耳聽力下降。原告在住院期間共產生醫(yī)療費65666.72元,其中的19979元由原告支付。原告出院時,增城市人民醫(yī)院出具醫(yī)囑,囑其出院休息一個月。原告未能提供其住院期間需要護理人員陪護的醫(yī)囑,但提供了護理人舒明的書面證言,證明其護理原告,所需護理費為9167元。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前在廣州市信行化工實業(yè)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工資為3500元。
另查明,本案肇事車輛粵S×××××號牌貨車的所有人是被告某某鋼安公司,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實際使用人是被告唐某某。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賠償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限均為2012年6月10日至2013年6月9日。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被告保險公司的承保期限內。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唐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兜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經庭審質證,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唐某某駕駛的肇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時正在保險期內,故本案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理交通事故案件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原告舒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時,本院將肇事貨車投保的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分案立案,故在本院(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2號案件中,處理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的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涉及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內的賠償,在本院(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04號案件中根據(jù)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按責任人的責任比例予以處理。
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結合賠償義務人的答辯意見,核定原告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和費用有:
一、醫(yī)療費。原告提供其支出的醫(yī)療費票據(jù)上的醫(yī)療費計為19979.0元,其余醫(yī)療費為由被告某某鋼安公司支付。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治療期間支出的醫(yī)療費為19979.0元。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時間為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3月4日,共住院79天,參照《廣東省2013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伙食補助費5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予以確認為3950元(50元/天×79天)。原告主張伙食費還應計算其休息的1個月,共計為5500元,因其休息的一個月,要求支付伙食補助費,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三、護理費。原告舒某某共住院79天,雖然沒有提供醫(yī)囑需要護理,但是根據(jù)其病情,酌情支持其請求的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根據(jù)廣州地區(qū)(包括增城)的護理費標準為80元/天,計算得原告所需護理費為6320元。原告提供證人證言計算得其所需護理費為9167元,不予支持。
四、誤工費。發(fā)生事故前,原告在廣州市信行化工實業(yè)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工資為3500元,有該公司出具的證明為據(jù)。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沒有提供合同、誤工證明、社保等誤工證據(jù)證明其有誤工,不應賠償誤工費。被告保險公司對其辯解,沒有提供證據(jù)。本院認為,原告未達退休年齡,且提供了工作收入證明,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入院治療,不能工作是客觀事實,因此被告應當支付原告的誤工費,且廣州市信行化工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具證明的月工資3500元的數(shù)額與本省化工行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1911元相差不大,本院對廣州市信行化工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告月收入證明予以采信。因此原告住院時間79天加上全休時間1個月共109天,以此核定原告誤工費為12716.7元(3500元/月÷30天×109天)。
五、交通費。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雖然未能提供交通費票據(jù),但交通費是必然發(fā)生且客觀存在的損失,結合其傷情與居住地,本院酌定交通費為600元。
六、住宿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住宿費11850元,但未能提供其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且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證據(jù),也未能提供其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票據(jù),因此對其請求賠償住宿費1185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上述第二項至第六項費用合計為23586.7元。該23586.7費用加上原告所支出醫(yī)療費19979元中的10000元,共計23586.7+10000=33586.7元,因本案肇事貨車已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賠償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兩保險的承保期內,故該33586.7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及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支出的其余醫(yī)療費9979元(19979元-10000元=9979元),因被告唐某某在本案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該9979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給原告。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原告合理部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絲綢大廈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舒某某的損失9979元。
二、駁回原告舒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絲綢大廈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照不服本院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包括反訴費)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嚴 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徐小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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